科创板恒安嘉新不予注册!特殊会计处理事项是什么?收入确认时点又该如何把握?

科创板注册制实施以来,证监会首次对上交所Say No!原因主要是“对于收入确认的会计差错更正,认定为特殊会计处理事项的理由不充分”。对于会计差错的认定问题,证监会和交易所首次出现了口径上的不一致。
本篇共2400余字,阅读时间预计7分钟,将结合科创板已注册企业案例,介绍两点内容:
1、救命符特殊会计处理事项是什么,怎样认定才算理由充分?
2、同样是网络安全产品,安博通顺利过会,恒安嘉新却没有,为何?
正文开始~~
一、特殊会计处理事项是什么,怎样认定才算理由充分?
我们从科创板审核问答二,第16题的表述中找到了相关表述:

从截图可知,对于会计差错调整是否重大的判断,两条:
(1)20%指标(净利润、净资产);
(2)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以及恶意隐瞒或舞弊;
对于(1)指标条件,有个例外,即,“除特殊会计判断事项”。我们从企业会计准则中未找到相关概念,在已注册的29家科创板企业中,找到了涉及该概念的两家企业,一家是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股票代码:688321),另一家是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68)。安博通后来回复说不适用第十六条,我们后面会重点研究其收入确认时点的相关答辩。
接下来从微芯生物看特殊会计判断事项
调整事项:对研发费用确认时点的调整导致的会计差错更正;
各年会计差错调整金额如下:

各年影响比例分别为:
|
项目 |
2018 |
2017 |
2016 |
|
占调整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
4.19% |
4.40% |
8.14% |
|
占调整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 |
0.36% |
7.07% |
2.87% |
调整金额比例:各年累计净利润影响数占当期净利润比例在较小,各期净资产影响数占当期末净资产比例较小,均未达到20%。
微芯生物认定特殊会计判断事项:上述更正仅为发行人对西达本胺(非小细胞肺癌)研发项目和西达本胺(乳腺癌)研发项目自资本化时点开始至报告期各期内开发支出资本化及费用化事项的会计差错更正,属于特殊会计判断事项;
C社:
对于特殊会计判断事项,由于没有明确的概念定义或列举范围,结合科创板审核问答二第十六题及唯一一家已注册企业的回复情况,我们把握如下:
特殊会计判断事项是指不属于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必要的原始资料无法取得、审计疏漏等原因产生的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虽然审核问答二说,“除特殊会计判断事项外,调整影响金额不得超过对应项目的20%”。但实际上,由于该概念较难界定,比如如何界定不是审计疏漏?又如何阶段不是会计基础薄弱?只要你有差错,且金额较大,就足以说明你会计基础薄弱,既然是因会计基础薄弱引起的差错,那就不属于特殊会计判断事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所以,还是尽量少调。
二、可惜了,恒安嘉新的收入确认!
(一)首先看一下安博通的案例,没有涉及会计差错,但与恒安嘉新类似,都是安装、试运行、终验收入确认时点问题。
问题:收入确认时点存在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解释,是否符合科创板审核问答二第十六题相关要求;
答复:合同条款关于风险报酬的转移约定,不同的客户,总结下来有四种不同的约定,虽然约定不同,但收入确认都按照交付验收即确认,虽然合同条款有些约定是最终客户的客户终验,客户才会终验,又或者是所有权在付完全款后才转移等等,都不影响在交付验收时确认收入,不存在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形,未有差错更正,不适用前述规定。
具体为:


安博通的主要回答要点如下:
1、对于约定有安装、试运行、终验条款的合同,交付即确认收入是否合适。
答复:
(1)签订合同前,已经对公司的产品进行测试,在产品性能、功能适配性等各方面均符合其要求,测试合格后建立合作意向。存在质量瑕疵的可能性极低。
(2)交付后试运行,如不达标,由公司承担损失,客户不存在退货权利,不存在价格折扣权利;(列出报告期各期的退换货情况,都是无退换货)
(3)产品是标准化产品,客户有安装能力,公司只是安排人员技术培训,无需承担具体安装工作,且培训成本很低。
(4)结论。公司与太极股份或太极信息签署的销售合同中有关安装调试、试运行、终验等条款,并非为合同履约的重要组成部分。
C社:
活生生把后续那么多后续环节说的不重要,黑的说成白的,但确实说的有理有据,值得学习。要点总结一下:
(1)合同签订前有测试,没问题才签的;
(2)交付后即使后续环节出问题,不能退、不能打折,而且列出历史退换货情况,没有发生过;
(3)后续安装很简单,成本也很低。
2、对于约定付完全款,商品所有权才转移的条款,交付即确认收入是否合适。
答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该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公司与荣之联约定付清全款后所有权方转移至买方,主要是为了对买方的到期收款进行约束,因此,商品控制权在交付验收确认后即发生转移。
C社:搬出了应用指南,无以反驳。
3、对于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
答复:
(1)交付时已收取60%-80%款项;
(2)客户都是政府部门、大型国企、金融机构,项目执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了解客户与最终用户的收款信用期,能合理预计剩余款项的回款期;
(二)对比一下被否的恒安嘉新
先来看一下对上交所的最后的回复情况:



C社:
恒安嘉新与安博通产品相似,都是网络安全产品,且客户也都是大型国企和政府部门。那么为什么安博通能交付时确认收入,恒安嘉新就不能在初验时确认呢?
(1)恒安嘉新始终没敢将后续的安装、试运行、终验等环节说成是合同的非重要部分;
(2)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是大型国企,但未根据合同约定,在初验时回款大部分,不了解合同的后续安装验收工作是否能够顺利执行,是否能够顺利回款。
(3)合同签订时间是2018年底的最后2-3天,初验也是那几天完成,难免不让人产生怀疑。
没有好好看看安博通案例,如果按照安博通的交付即确认,后续非重大原则,再加上回款及时点,就解决了大部分问题。
事到如今,只能仰天一声长啸,悲也、叹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