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产品|电商平台合规化研究——电子商务法解读

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迅速,各大企业对于开拓电子商务平台的需求日益扩大,电子商务的多姿多彩给世界带来全新的商务规则和方式,这更加要求在管理上要做到规范,这个管理的概念应该涵盖商务管理、技术管理、服务管理、合规管理等多方面,因此要同时在这些方面达到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规范程度,并非易事。而其中不可或缺又贯穿平台搭建始终的合规管理更应引起重视,因为它将最终决定电商平台能否成功搭建、顺利运行,同时决定企业最终能否实现赢利。

泰和微信公众号现推出电商平台合规化研究法律专栏,第一期由何颖律师为大家带来《电商平台合规化研究——电子商务法解读》。

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监管的顶层设计,备受瞩目的《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其颁布实施有助于弊除当前电子商务领域的乱象,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对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一方面使得原来较为混乱的电商行业得到了相应的规范,另一方面也为电商行业的良序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该法也对电商经营者、尤其是电商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因此,及时审视并完善平台的线上运营的合规情况迫在眉睫。

结合《电子商务法》条文以及电子商务行业监管的重点问题,现将高危合规风险点归纳如下: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高危合规风险:

1、入驻商家信息审核、报送与配合监管风险

2、禁止不正当竞争风险

3、商品、服务及订单信息记录、留存于提供风险

4、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公示形式与修改程序风险

5、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6、自营业务标记风险

7、消费者保护风险:安全保障,信用评价、质量担保、投诉举报、争议解决等机制

8、网络安全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风险

9、用户注销及信息删除风险

10、入驻商家违法信息公示风险

本所提供的电商平台合规化专项法律服务的目的,在于协助电商平台企业全面了解线上平台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一步减少产品线上项目运营中存在或未来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帮助企业及时对上述问题进行改进及完善,使平台的线上运营更为科学、合法、顺畅。

本期将通过对《电子商务法》条文进行解读的方式,进一步揭露电商平台合规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立法亮点

(一)促进发展、包容审慎

(二)平等对待、融合发展

(三)协同管理、多方参与

(四)廓清概念、新旧衔接

重点条文解读

(一)平台内经营者的新增义务

1、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以外,必须进行登记。如果卖的是食品还需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2、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未获取配方注册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

3、必须依法纳税。以前淘宝做代购,在朋友圈做微商,挣多少钱都是自己的,以后就要依法纳税,偷税漏税的话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

除了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排除的主体外,已基本涵盖了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活动的所有经营主体,除了传统电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互联网零售终端、论坛社区等均一并纳入了调整范围,且在表述上预留了新型电子商务类型的空间。虽然在判断社交媒体“是否介入且为具体交易提供服务”上依然存有争议,但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而言,已不存在明显的盲区和空白。

在判断平台是否介入或者为具体的交易提供了服务时,至少应当从平台在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利的情况、平台对卖家信息以及客户信息的接触和控制程度、消费者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是否足以产生对平台服务的合理信赖等因素进行考虑。

(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保护

日常消费生活中,不少消费者曾抱怨,在“双11”等电商集中促销活动期间,不少大的电商平台基于商业竞争目的,采取不当手段,对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对此,不少商家也苦不堪言,左右为难。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社会也多有诟病。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该条文也体现出对平台经营者的保护。

(三)对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强化

《电子商务法》第27、28条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监控义务,第30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及应急处置义务,第31条规定的信息记录及保存义务,第32至第34条规定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公示及修改义务,及第38条、第42条、第45条规定的三处连带责任等相关条文均可看出,法律通过反复强化平台责任实现集约化、效能化监管。

(四)加重对信息安全的保护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用户享有查询、更正或删除其用户信息的权利。

《电子商务法》对用户访问权的规定是对《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延伸。

(一)要求电商平台电子合理使用商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作了宣示性的保护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户查询、更正、删除信息的权利,保障用户对信息的有效控制,第六十九条规定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用户信息和行为数据已成为电子商务的基础性资源,但其获取和使用也必然面临合法边界问题,电商企业应在其运营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加以保护,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六)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 “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或者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维护权利人权利,否则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罚款最高至200万的行政责任。

(七)新增电商环保义务

第五十二条规定增加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要求快递物流服务者应当使用环保包装材料。该条规定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日发布的《快递封装用品》关于快递包装“减量化、绿色化、可循环”的国家标准的落实,贯彻电子商务活动绿色发展理念。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中第六十五条也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从《电子商务法》条文看来,对电子商务的绿色发展还是以鼓励、倡导为主,并未严格规定为必须遵守的义务。但基于国家大力提倡环境保护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背景下,并不排除未来会有实施细则及对应罚则的出台。

合规应对

(一)正确看待合规经营

合规经营既是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可保障企业永续健康发展,电商平台企业应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合规与企业发展的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巨大无形价值,赢得发展先机。企业和企业家要充分理解和认同合规作为企业生命线的根本价值,变“被动等待监管”为“主动拥抱合规”。

(二)精准识别合规义务

《电子商务法》在立法时就关注了法律衔接问题,所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合规义务来源除了《电子商务法》外,还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准入登记、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合规义务要高于一般经营主体,所以在识别和确定合规义务时,不应紧紧局限于《电子商务法》本身,还应当根据行为和交易去梳理关涉到的所有法律法规,避免遗漏应尽的法律义务。

(三)全面筛查合规风险

不同主体的合规义务有着显著不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先确定自己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中的哪一种,然后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全面筛查隐患。风险筛查有赖于企业系统化的管理制度,企业要围绕重要经营环节,形成适合本企业的风险预警体系,消除合规管理盲区和死角。

(四)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GB/T 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为企业建立、制定、实施、评价、维护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明确指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筹划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时,既要遵从该指南的框架性要求,也要兼顾电子商务行业特性,从企业自身规模、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出发,量体裁衣地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具有长远发展的眼光,更需要持续关注监管调整、法律更新、行业变化等,通过不断修正和完善相关制度来实现动态合规。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但规范与发展并重才能行稳致远,希望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从业主体能够在规范中走向合规,在合规中赢得发展。

何颖 律师

何颖律师,专业方向为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何颖律师熟悉公司业务,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曾代理过多起民事案件,并为多家企事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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