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PE评介|迈克尔.曼论国家的自主权利:起源、机制与结果

导 论:由于国家自主性理论常常与法西斯主义的国家哲学联系在一起,因此战后初期被忽视乃至否定。庸俗马克思主义、功能主义与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否认了国家的自治力量,新马克思主义(此处特指新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相对自主性”的概念来克服这一点,但是总的来说不太成功。关于国家自主性的讨论则更多体现出一种马克思化的韦伯主义特征。他们将国家视为一个二元结构:1、作为国内阶级结构的反应物(新马克思主义的观点)。2、作为国家外部的国际体系的一部分(蒂利“财政-军事国家”)。两个因素缠绕在一起,构成了拥有自主性的国家。曼在承认国家中心主义理论创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国家自主性的来源。曼提出,要理解国家的自主性,我们应当把国家视为不同权力来源的竞技场

一. 国家的定义

a)一套不同的机构和人员组成的集合体

b)中心化,即政治关系从中心向外辐射以覆盖外围地区

c)领土化,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权力

d)以对暴力的垄断为基础,垄断对权威性约束性规则的制定权。

曼接受了这一定义,他的问题是,国家精英的权力从何而来?国家精英的权力与社会团体的区别什么?在文中,作者把国家权力的来源区分为三点:a)经济权力 b)军事权力 c)意识形态权力。

另外,曼把国家权力区分为专制性权力(despotic power)与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专制性权力指国家可以不与市民社会或利益集团进行谈判而能够进行决策的权力。而基础性权力是指国家渗透进市民社会,以此获得的对再生产领域(后勤领域)进行政治决策的权力(例如搜集个人信息的能力,提供生活保障与基础设施等等的职能所给予的权力)。

问题在于,谁控制国家权力?在绝对君主制国家,君主有无限的专制性权力。而在西方民主国家,利益集团对国家的影响力是非常强势的,政治家与官僚可以进行涉及再生产领域的决策,这样的决策会直接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这样的决策必须得到足够强大的社会力量的支持。

实际上,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并非是全然割裂,而是相互建构的。当国家精英拥有强大的基础性权力的时候,他们同时也可以有提升自己专制性权力的基础。比如,当国家精英能够控制的基础性权力足够大时,他们就能够提高自己对边缘群体的专制性权力。在西方民主国家,国家精英无法对抗强势的社会精英,但是针对边缘群体与个人,国家精英却有极强的能力。

接下来,曼通过专制性权力与基础性权力的二分法,进行了一个类型学分析

在这一类型学中,低基础性权力-低专制性权力的是所谓封建国家,这种国家形态一般出现于帝国崩溃(日本幕府)或异族征服(西欧封建)形式下;低基础性权力-高专制性权力的是传统帝国,比如帝制中国;高基础性权力-高专制性权力的是所谓全能主义国家,比如纳粹德国;而高基础性权力-低专制性权力的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

以上的类型学仅仅是一种理想型,但是两大权力的并置则尤其历史意义,总的来说,国家的基础性权力一直在加强,而专制性权力则没有一个固定的发展规律。因此,曼接下来对基础性权力进行了分析。

二. 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发展

基础性权力是国家得以渗入市民社会并采用政治权力的领域,一般来说,以下几种基础性权力是十分典型的:

  1. 一个可以协调各方的中央政府。

  2. 扫盲, 只能通过统一传播文字媒介维持信息在国内的畅通。

  3. 铸币,统一货币以在国内维持稳定的商品交换,

  4. 通过轮船、电报与公路的建造加快信息、物资与人员的流通。

这里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以上四种基础性权力并不必然为国家所有,也能为公民社会所有。实际上为说明国家权力的内容,我们可以将其细分为经济、军事与意识形态权力。一般来说,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实施逻辑使得国家很少偏离市民社会而行使其权力。一般来说,基础性权力的发展并非是线性的,在一种情况下,一项基础性权力首先属于国家领域,之后则被市民社会的力量把握并推广(扫盲就是一例,最早文字发明是为了国家政令的畅通,但随后,文字与话语的主要生产者就弥散在社会之中了)。在另一些情况下,一项基础性权力则是首先在市民社会领域被发现,然后再被国家控制。国家与社会在基础性权力领域的影响是相互交织,辩证统一的。

然而,如果基础性权利是弥散在社会之中的,那国家在何种情况下能获得基础性权力?又在何种情况下会采用专制性权力?国家自主性的来源是什么?曼通过国家的必要性、国家功能的多样化以及国家的领土化与中心化三个维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

国家权力的来源

1.国家的必要性

对于一个有一定发展水平的社会来说,政治国家的存在是必要的。社会习俗与个体间的讨价还价在处理利益分歧与矛盾时存在巨大的局限性(约束力弱或交易成本过高),因此,一个在一定程度上垄断暴力与制定强制性规章的国家可以维持市民社会运行的稳定。总的来说,一个拥有国家机器的社会一般能够存在更长的时间。但是,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个强大的国家可能会对市民社会进行压制与剥削,因此市民社会不希望国家过于强大,二者存在辩证关系。

2.国家职能的多重性

正如国家中心主义者所说,现代政治国家拥有多元职能。国家中心主义者将其区分为国内与国际职能,而曼则进一步认为,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经济、军事与意识形态等不同职能,不同的职能对应着不同的社会力量或社会领域。

1)维护国内秩序:保护公民不受(除统治阶级/国家同盟团体)剥夺与侵害。

2)战争职能:发动侵略、自卫以及帮助盟友的战争(曼认为这不能简单被还原为资产阶级利益).

3)建立并维护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电报等等,国家提供此类“公共品”以提高国民的“整体利益”(主要是资本的利益)。

4)经济再分配:通过国家权力调控经济利益,这一调控政策可以是针对弱势群体的(福利与救济),也可以针对资产阶级(商业补贴),这一领域常常是社会力量进行斗争的焦点话题。

以上四大职能是社会各利益集团都需要的,因此,他们也会支持或者认同国家的存在。由于国家需要肩负不同的职能,不同社会力量针对国家权力进行斗争,因此,国家可以通过一种分而治之的方式拥有一定自主性问题在于,仅仅从职能分化与分而治之的角度并不能解释国家的自主性,因为在这一假设下,国家仍然仅仅是各方利益冲突的集合。

3.国家的领土化与中心化

国家的领土化与中心化是国家自主性的核心原因。没有这一原因的支撑,国家职能的多重化可以简单地被还原为不同社会力量的诉求。国家的领土化意味着国家权力只有在一片特定的领土上才存在,而国家的中心化则意指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在地理上,国家权力以首都为中心,向各地辐射,并固定在具体的领土范围内。这样的组织形式与各种其他的社会团体是不一样的。

就经济权力而言,包括企业在内的商业集团的权力在内部是中心化的,但是在企业之间则常常是弥散的,另一方面,经济权力常常没有如国家一般的领土化,而相较于经济权力,意识形态权力更加弥散。而军事权力虽然与国家有更直接,更紧密的联系,但是总的来说,也是不一样的。首先,军事权力不一定是中心化的(封建武士/游击队),其次,军事权力在地域上受到补给线的影响,打击半径也常常可以越过国境线。

地域性的组织结构给了国家不同于市民社会的组织动员模式,这一不同的动员模式构成了国家自主性的来源。另一方面,不同的国家组织模式给各国提供了程度不一的自主性。总的来说,在以上三大机制的基础上,国家获得了或多或少的自主性,这意味着“国家精英”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者参与政治运作。

三. 获得自治权的机制

在了解了国家自主性的一般理论之后,我们可以继续讨论国家自主性的具体机制。

在国家权力的上升期,有两大原因导致了国家自主性的上升(1)在基础性权力方面,市民社会无法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自主提供有效的基础设施。(2)在专制性权力方面,市民社会无法对抗领土化,中心化的权力。再分配、战争与资源调动是国家发展的三种最显著的模式。

对从原始社会到早期国家机器发展的情况看,为了对剩余产品进行再分配,国家作为公共权力出现了。另外,像古罗马帝国与近代早期的专制君主国那样,国家为了战争进行的军事动员也大大提高了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另外,大规模的经济与资源调动(比如大型基础设施,道路,治水等等)也增强了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另外,军事征服(将权力收归征服者)、战争(将军事收归领袖)与大规模经济资源调动(权力收归中央机构)的实践又强化了国家的专制性权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权力关系是辩证的。在无法对一部分领土内的社会群体进行直接控制(由于科技/军事/资源/基础设施),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国家会选择向社会团体妥协以获得其支持(比如回到封建制),因此,国家权力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后撤,使得市民社会中的力量可以通过国家制度机构行使自己的权力。

曼认为近年来(80年代)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首先,国家权力已经渗入工业资本主义中,大型基础设施的提供一方面大大加强了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另一方面使得国家与资产阶级绑得更紧。其次,在苏东国家,技术的进步大大强化了党国的中心化趋势。而在西方的官僚国家中,资本主义发展催生了巨型公司,拥有基础性权力的国家可以进行非常精确的政策实施,但是已经难以真正从资产阶级处获得自主性。

四. 总结

曼在这一部分主要进行历史梳理,说明了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在历史发展的脉络中不断增强,而专制性权力则多有反复。总体而言,曼一方面把国家视为各种社会力量的竞技场,另一方面则认为国家机器特殊的组织形式(多功能、领土化、中心化)使得国家精英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拥有自己的自主性


供 稿:周炜沁

编 辑:信开河

审 读:高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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