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仲裁的庭审,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真实案例

没有参加仲裁案件的开庭,仲裁按撤诉处理了!怎么办?

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

然后,劳动者持不予受理通知去法院起诉,法院会如何处理?

看看东莞的最新案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粤19民终5327号

吴某某起诉请求:1、请求东莞某公司支付2018年8月份工资8408元。2、东莞某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4日,吴某某曾向东莞市某仲裁庭对东莞某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9年8月23日9时,因吴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东莞市仲裁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决定书,决定对吴某某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2019年12月19日,吴某某以同样诉求再次对东莞某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东莞市某仲裁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关于2019年8月23日9时吴某某未能到庭参加庭审的原因,吴某某称是因为在另外的地方找到新工作而不能出庭。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某在2019年7月24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导致仲裁庭作出按吴某某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决定。现吴某某以相同诉求重新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对东莞某公司提起仲裁,仲裁部门又因前述原因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吴某某不服该通知又诉至法院。仲裁部门上述处理结果系由于吴某某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所致,相应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吴某某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吴某某的起诉。

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撤销(2020)粤1971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及理由:一、东莞市某仲裁庭作出的不受理通知是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9条的规定,该规定只适用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无类似规定,故吴某某在规定诉讼时效内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也适用该条规定审理本案不当。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吴某某对劳动仲裁不服而起诉,符合该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受理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吴某某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吴某某又提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吴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调查,吴某某陈述其申请仲裁后,未到庭的理由为在另外的地方找到新工作而不能出庭。该理由并不属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故吴某某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2012〕284号)

35.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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