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静原创 | 刑事辩护全覆盖仅停留在“审判阶段”的局限性

作者 | 田鹏律师

来源 | 守静刑辩网

一、《办法》出台,意义非凡

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其进步意义显而易见:全社会的刑事辩护认识观念的改变、分流律师群体中的业务分配、扩大了青年律师的发展空间、改善控辩关系、收费差别正常化。但是,其局限性也不容忽视。

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缺失——错失良机

《办法》所指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辩护全面覆盖。

具体包括: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此之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然而,刑事辩护是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交织的综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辩护,包括从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全程性辩护,前两个阶段的辩护也是尊重和保证人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仅仅停留在审判阶段的全覆盖仍然有其局限性。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已经迈出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第一步,刑事辩护全覆盖应该逐步推动,逐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辩护全覆盖、辩护全程覆盖。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数量全覆盖——质量奈何?

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以后,数量问题解决了,辩护的效果究竟如何来保证?如何保证辩护质量?首先是经费的问题。六七个亿在全国一洒就没了,援助律师待遇很低,这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倘若制度不能保证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费用所需,辩护质量从何而来?积极性又源自哪里?其次,在辩护的各个阶段,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有可能被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的辩护重点与辩护策略都各不相同,辩护律师会在不同阶段不断打掉事实与证据的不合法、不真实的部分,努力做到实地铺垫、前后衔接、水到渠成。

然,审判阶段全覆盖并不能解决此各阶段的规范化、深入化、层次化、细节化地有效辩护问题。也就不能保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质量,从而最终导致审判阶段的辩护“辩不深、辩不精、辩不全、急匆匆”。所以我们接下来要研究的是一旦实现刑事辩护权覆盖,如何保护辩护权的有效实施问题。

四、律师越早介入刑事辩护越好——全程覆盖、全面覆盖乃归宿

不可否认,刑事辩护全覆盖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一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虽然,短期内,我们实现刑事辩护全程覆盖、全面覆盖有些操之过急,但是,法治在路上,人权追求在路上,辩护在路上……刑事辩护全程覆盖、全面覆盖,保证辩护数量与质量依然是我们追求与归宿,因为辩护律师越早介入刑事辩护越好,越早介入才越接近有效辩护的根与源。具体分述如下:

(一)尽早沟通,把握全局

法律浩如烟海,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熟知刑法的禁区。然,依据“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刑法原则,许多犯罪嫌疑人都因不懂法,或不太懂法而涉嫌犯罪。即使懂法,由于犯罪嫌疑人突然身陷囹圄,在看守所的特定环境下,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也都难以做到安然处之,镇定自若,因而他们往往思绪混乱,疑虑重重,处于绝望的边缘,在煎熬中渴望得到援助与支撑。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换句话说:为保证案件的有效侦破和证据的清洁性,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之间不可能取得直接联系,家属根本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更何谈有效沟通。

因此,若要第一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口中了解到案件事实、有无被冤枉、有何嘱托,只有通过委托辩护律师,让精通法律、熟悉办案过程的律师尽快会见。在这个过程中,一则可以核实案件事实,确定有无被冤枉;二则可以为他提供法律咨询,使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让其心里的大石头就此着地;三则他也可以向律师提出有关的法律问题,律师也会对其进行专业解答;四则起到家属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桥梁的作用,让双方通过律师有效沟通。

(二)有效会见,拯救心灵

中国汉字博大精深,作为辩护律师,我一直思考“囚”字中古人智慧,所谓“囚”者,人被关进笼子也。这一汉子很形象的表达了犯罪嫌疑人的困境——失去自由,这自由既包括身体的自由,亦包括精神的自由。因此,辩护律师即是权利的捍卫者,亦是心理的拯救者。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突然失去自由,与外界断绝联系,他们的心灵是扭曲、绝望抑或黑暗,拥有自由的我们,未曾遭受此窘境,对你我也许无法理解,更不可想象。更何谈日日焦灼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等刑罚。因此,倘若没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定期有效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是一个“绝对封闭”的人,很多想法会变得很极端,此时,他们需要辩护律师带去家人的呵护与挂念,更需要辩护律师与其进行心灵沟通,做一个非专业的“心理医生”,去拯救其频临绝望的灵魂。让其坚强地去应对后续“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

(三)取保候审,获得自由

在辩护代理的过程中,总有当事人问:“xx 能否马上出来?还要关多久?能否现在就保出来?”其实,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申请取保候审,让犯罪嫌疑人获得“自由”,免受羁押的之苦。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因此,如果家属尽早委托辩护律师,律师能越早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就能够越早制定辩护策略,让辩护工作得以尽早开展,还可根据具体案情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使其早日获得自由。

(四)辩护意见,及早采纳

我们知道“道听途说“这个成语很可怕,因为这是”谣言“的隐喻说法。我们也知道”三人成虎“这个成语,是说谎言被重复一百遍也会变成真理。然而,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难免受到外界的传言的影响,在特定的时间段,其会失去理性的判断能力,从而疑虑重重。

然,辩护律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重辩论技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因此,专业的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后,会敏锐地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会循序渐进问清楚很多跟案情有关的问题,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分析出案件中对其有利的案件事实细节及证据,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流,提出审查起诉阶段的专业辩护法律意见。为检察院审查起诉提供方向指引,为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埋下坚实的伏笔。

(五)程序合法,权利至上

随着 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不断完善。司法改革亦在逐步向深水区推进,虽然刑讯逼供等“名词“已离我们远去,但并不等于不存在其他程序违法的可能性。

例如,我们不排除办案人员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会采用“诱导式“发问的审讯犯罪嫌疑人。亦不排除个别办案人员为节约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进行大篇幅的粘贴——复制,让法律意识有限的犯罪嫌疑人在仓促中轻易签字确认。而较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较低,其并不知道仅仅一个不清晰或者随口一答的表述就可能使自己陷于泥潭中,最终身陷囹圄。

因此,如果辩护律师及早介入,不仅可以告知当事人他合法权利有哪些,更会询问是否有程序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发生,告知不公正的程序会给其带来不可预知的后果,依法维护自己的程序性权利。所以辩护律师能够越早介入案件就越能够尽早地保障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小结

综上所述,有经济条件的家庭早在侦查阶段就已自行聘请辩护律师了,而没有条件聘请律师的家庭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才能享受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政策,但这又有多少案件错失辩护的最佳良机呢?因此,刑事辩护全覆盖盖得住数量,盖不住质量,司法改革在路上,有效辩护才是我们的实质追求与归宿。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