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哪里来?

导读:按英美普通法的观点,法律应该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发明的。
而且,诞生于英國的普通法体系,正是哈耶克所谓的,法律由自发秩序、自然演化而来的典型范例。因为,整套英國法律,完全来自源远流长、层层叠叠的传统和判例;而更为奇葩的是,英國直到今天,甚至都没有过一套成文的憲法。
但是,被发现出来的英美法,运行的效果究竟如何,它是否很好用?又是否能管用呢?
  法律从哪里来?
文 | 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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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两个美国人一提到Trump,就有可能吵起来;但如果是两个中国人,一提哈耶克就可能会吵起来……这么说可能有些夸张,严格说来,应该是两个中國的知识分子,一提哈耶克就可能吵起来。
可见,哈耶克在中國知识分子心里的分量。就算你对经济学不感兴趣,也一定常常听到这个名字;还有,他那本每个人都听说过的书——The Road to Serfdom。
哈耶克是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他与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曾有过一场著名的辩论。而且,这场辩论持续了超过20年,被人们称为世纪之辩,辩论的主题是:

1、哈耶克反对䈣府对经济的干预,认为任何形式的䈣府直接干预经济,结果一定都非常糟糕;

2、而凯恩斯却认为,在某些危急时刻,比如在遇到全国性的经济危机的时候,䈣府就应当果断出手来拉动经济;而这,也应是䈣府的责任。

可见,哈耶克相信时间的力量。他让人不要自诩上帝、越忙越乱;认为只要假以时日,某种秩序便会涌现出来,就能自动自发地、逐一解决所有棘手的问题。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市场中的“看不见的手”。
但是,急性子的凯恩斯却说:
别总跟我说“从长期看”会如何如何。因为从长期看,我们都死了。
后来,凯恩斯真的急着先走一步了。而哈耶克却非常长寿,在凯恩斯死后很久,还依然坚持不懈地攻击着凯恩斯主义。甚至,在他不从事经济学的几十年后,还等到了一个诺贝尔经济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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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哈耶克的思想非常丰富、甚至堪称庞杂,但在他的思想谱系里,却有个最重要的概念,就叫做——自发秩序。那么,什么是自发秩序呢?
  • 首先,只要是由人群组成的社会,就一定会出现很多的规则;而所有这些规则组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的社会秩序。但不同的人,对这些规则和秩序的理解,却很不一样。比如:

1、有人认为,它们是统治阶级或知识阶层,有目的、有意识地专门设计和创造的。即,社会秩序是人类理性的造物

2、但哈耶克却反对这种观点。他说,除了人为设计出来的规则和秩序,还存在大量自然生成的规则和自发演化的秩序。哈耶克把这类秩序叫做自发秩序

  • 更重要的是,哈耶克不仅提出了自发秩序的概念,他还明确表示——自发秩序更为优越。这也是理解哈耶克思想的关键。

其实,只要稍稍留意,我们会发现,光是生活当中,就有许许多多的“自发秩序”,比如:
  • 1、乡间小路,就是一种最直观、最天然的自发秩序。

一开始,乡间并没有路,每一个经过的人,都会走一条自以为最优的路线。经过人们持续不断的重复确认,也可能是另辟蹊径,一条或多条反复被人使用的路线,就变得越来越清晰了。于是,便形成了一条条的乡间小路。

哈耶克说,乡间小路是人们反复选择的结果,它是由无数个人的一次次选择,经过漫长的时间、自然叠加而成的,而不是由某个權威或某一小撮人,有意设计、全面组织、理性规划的结果。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䈣府權力的强製介入,社会生活中,也完全能够自发生成、自然演化出许多合理、甚至卓越的自发秩序。它们都有一个鲜明的优点,即:
在秩序建立的过程中,既无需權力的强制也不会伤害到个人的自油
别说人类社会 就连蜂群 都会产生自发秩序
  • 2、除了像乡间小路那样的,原生态、小规模的自发秩序。自发秩序生成的规模和范围,也可能大到整个社会,比如,语言同样是一种典型的自发秩序,因为:

语言的规则,就是发音和语法。但是你却找不到任何一种通用语言,是专门被人设计出来的。比如:

你如果问汉语、英语等语言,都是由谁发明的?答案将是,没有任何人发明。所有语言,都是在人们长期使用的过程中,自发成形、自然演化而来的。

当然,试图人为发明语言的尝试也曾经发生过,比如:

有位波兰语言学家,就曾设计了一套叫做世界语的语言,尽管它语法严谨、语音优美,而且还掀起过一波世界语运动,但这项努力最终以失败收场。

  • 3、若你认为语言的例子太过特殊。那么,在一些看似非常需要依赖人类理性的规则体系里,是否存在着自发秩序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这就是法律

小伙伴们都知道,法律是一种极具专业性的规则秩序,需要严格的法律文本、严密的司法解释,并且,还得通过从事法律的专业人士的适用和实践,才能落到实处。
难道,如此严谨的法律文本,不是由统治者和法学家们,运用其權威和专业理性,专门制定出来的吗?如此专业的规则体系,怎么可能不是由顶级的人类智慧、精心设计出来的,而仅仅来自于自发演化呢?
然而,哈耶克却说,法律并非人为设计的产物。因为:
在法律被立法者用文字表达出来以前,许多社会通行的规范早就存在了,比如欠债还钱、杀人抵罪等。
而立法者的工作,即将那些自发形成、并已存在的习俗、规则和惯例,总结与表达为明确、规范的法律文本。而且,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原有的法律规则,也会被不断地改造和完善。
但是,若想要闭门造车,关起门来设计整套法律体系,人类却不可能做到、更不可能做好。
可见,无论自然生长的、原生态的规则,还是要靠专业理性落实的规范体系,大都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即哈耶克所谓自发秩序。而且,哈耶克还特别强调了“自发”的优越性。因为:
1、如果,法律是自发产生的一种共识体系,那么,法律本身就符合传统、是合情合理的。这样的法律,人们会自觉自愿地严格遵守。即便法律带有一定强制性,但人却仍然是自油的。
2、但是,如果法律是權威机构单方面设计发明的、并强加于公众的,人们内心对于这些强製性的规定,就不会有多少认同,遵守法律也纯粹是出于畏惧惩罚。那么,这就叫做压迫。
所以,按照英美普通法的观点,法律应该是被发现出来的,而不是被发明的。
而且,诞生于英國的普通法体系,正好很好地应证了哈耶克的观点——法律可以来自于自然演化的自发秩序。因为:
整套英國法律,完全来自于源远流长、层层叠叠的传统判例;而更为奇葩的是,英國直到今天,甚至都没有一套成文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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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举目四望,会发现全世界所有的文明,只要到达了一定的高度,都会产生各自的法律和秩序。然而,除了英國发展出了普通法,其它所有的文明所产生的,无一例外,都是成文法典。比如:

1、据考古发现,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典,是距今4000年前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法

2、更广为人知的,是公元前1800年两河流域出现的,以楔形文字镌刻于一尊玄武岩之上的汉谟拉比法典。

3700年前 用楔形文字 刻于黑色玄武岩的《汉谟拉比法典》
现藏于法国巴黎 卢浮宫

3、对于犹太人来说,《旧约 · 圣经》就是上帝为犹太人订立的、具有神圣性的律法,等同于一种规定了双方權力义务关系的、带有强制性的契约。

4、此外,中國古代有唐律疏议的巍巍丰碑;而古印度人则有所谓的摩奴法典;古罗马人早在公元前5世纪,就订立了十二铜表法;而公元6世纪的拜占庭帝国,颁布了影响深远的查士丁尼法典,等等。

5、至于现代法典的里程碑,就是拿破仑在1799年掌握䈣權后,第一时间就开始起草的《拿破仑法典》。拿破仑在临死前甚至说:

“我这辈子打过许多胜仗,但这都不算什么。因为只要一场败仗,就能将此前所有胜仗统统归零。而我此生最重要的贡献,就是为法国留下了一部民法典。”

6、在19世纪末,德国人则运用他们特有的严谨精神,搞出了一部德国民法典,而这又是法典系统的另一个高峰。

从古今中外、林林总总的成文法典中,我们都不难看到,所有由统治者颁布的成文法的法典体系,都拥有两大特征:
1、它们都是当时的领袖、精英们,运用其人为理性,对于未来社会所需要的规则秩序,所进行的总体设计、以及超前构思。简言之就是精英造法,是社会自上而下规定的一套规则体系。比如:

拿破仑在上任伊始,就指定了四位德高望重的法律界前辈,负责法典的起草工作;等草案出炉,他又征集了富有权威的审查委员会,并亲自参与草案的修改完善;最后出炉的,无疑是一部用词精当优美、构思简洁严谨的、堪称卓越的法典。

2、所有这些法律,都是某个时代權力的背书。比如:

拿破仑为什么刚一上台,立马就宣布编纂法典?这是因为,他在谋划的一件大事,那就是称帝。后来的事实证明,在1804年3月法国民法典一经颁布后,拿破仑在当年11月,就急着加冕成为了法兰西的皇帝。

《拿破仑法典》 & 法国大革命颁布的《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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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世界上从古至今的所有法律体系,都可被分为两种:

1、一种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也叫做普通法、判例法。对普通法来说,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

发现的意思是,法律早已经存在了,只等着你从纷繁复杂的现实中,把法律精简提炼出来就好。

2、另一种是大陆法系civil law,也叫做成文法。对于成文法来说,法律是被发明出来的。

而发明的意思是,世上本不存在什么法律,需要有人将整套的法律体系从无到有地设计、创造出来。

19世纪的英国议会

大陆法是发明出来的,即通常所说的立法。立法權属于议会,议会依照一定的原则,来制定法律,规范國民行为。实行大陆法系的國家,有德国、法国、俄国、中國、日本等等。
从思维方式上看,大陆成文法属于典型的三段论式的思维范式:

·    法条是大前提,

·    事实是小前提,

·    判决就是结论。

可是,万一你遇到了法条没规定的问题呢?社会发展迅猛、天翻地覆,如果全部的法律,都来自于过去的经验,那么过去无法涉及的问题一定会层出不穷。
三段论的大前提若无法紧跟潮流,不能将新兴事物纳入整个法律体系,那么,解决不了的矛盾和纠纷,也就会越积越多、直到出现更大的麻烦。
深蓝色是普通法系 浅蓝色是混合法系
其它除了大陆法系 还有伊斯兰法系等
与此同时,英國、美國、和英联邦國家,使用的是判例法,或称普通法。在普通法体系下,司法过程中所参照的不是法条,而是历史上出现过的种种判例。
比如美國,是全世界最大的普通法國家。而人们在讨论美國的法律问题时,通常所提到的,都是各种案例的名称,而非某条某款的具体法律。
因为英美普通法是判例法,所以具有很强的可扩展性。从静态看,普通法和大陆法也许各有千秋。但是,如果以动态、演化的视角观察,普通法的可扩展性就显示出了巨大的优势。因为:
对于英美法系来说,有先例的就遵循先例,没有先例的,也能根据法律的精神、以及经验共识等来创造先例。如此,便能顺理成章地将新事物、新理念融入原有的法律体系。
在实行普通法的法庭 陪审团 是庭审的关键
这样的法律,才能够不断生长、自我完善,并保护发展、鼓励创新。在社会经济规模不断扩张、发明创造不断涌现的时代,始终能够从容应对,让新问题、新矛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比如:
在商业金融市场出现纠纷时,在大陆法体系的國家就很难办,因为法律的制定速度,通常赶不上现代商业金融的创新速度,就很可能无法可依。
而普通法体系下,处理这类问题就相对容易。因为,它可以请陪审团作出判断,而陪审团的判断依据,通常是经验和常识。比如:

美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判得会很重,这大多来自于一些早期的判例

陪审员在法庭上只需做事实判定,即“有罪”或“无罪”;然后,再由法官具体量刑。即便缺失某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陪审团也能依据经验和常识,对事实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这就好像谁都明白,小孩在学校考试不得作弊,否则会被严厉惩罚,这是常识;同理,大人若在股市作弊,同样得受惩罚。因而,无论是谁,只要在商业金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就不能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而逃脱处罚。

12人陪审团由各行各业的普通人组成
因为 判断事实 无需专业的法律知识
这就是法律製度影响商业金融的简单道理。事实上,自从1996年到2020年,美國股市的总规模,就从不到10万亿,增涨到了40万亿。股市的繁荣,正是源于普通法体系所发挥的有效监管职能,及其对私有財产的严格保护。
所以,世界重要的证券股票等金融市场,都集中在实行普通法的地区,比如纽约、伦敦、新加坡、香港,就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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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学界始终有一个颇有争议的名词,叫做英美特殊论。可事实上,在英美这两个世界主要的英语國家,的确有着诸多的与众不同之处,比如:
1、在國家形式上,英美两國都是世界少有的联邦制国家,采用的都是基层自治的治理方式。比如:
(1)在美國,州權非常之大,甚至各州都有自己的憲法法律;
(2)至于本就面积不大的英國,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都处于高度自治状态。
2、在经济上,特别重视保护私有产權。比如,美英两国几乎没有国有企业。即便英国二战后曾经有过,后来也被逐渐私有化了。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差异,从表面上看,是判例法和成文法之间的不同;但其实,两者的根本差异,来自于西方思想史上两股迥然不同的思想潮流,比如:

1、从经验主义理性主义的角度观察,就能鲜明勾勒出两者的本质区别;

2、当然,我们也能从几乎同时发生在美國和法國的两场愅命,美國愅命与法國大革命说起……

有人说  法国大愅命

是对美国愅命的拙劣模仿

18世纪末,大西洋两岸接连爆发了两场波澜壮阔的愅命——美國愅命和法国大愅命。历史教课总将两者归为同类,认为它们都是新兴资产阶级反抗旧贵族的愅命。但事实上,这两场愅命的结果却很不一样,比如:
1、美國独立后,除了1860年代打过一场南北战争,两百多年来,整个國家一直都在平稳发展、闷声发财,一路狂奔地成长为世界霸主。
2、而老牌的欧洲国家法國,后来却经历了不断的内外战争、上演了无数的血雨腥风,即便几十年后终于走上正轨,愅命在法國依然频频发生,如同家常便饭。
美法两个國家,之所以在愅命以后表现得如此不同,主要因为美法两國的建國先贤,有着源头截然不同的两种思想来源,即恰好一前一后发生的两场启蒙运动。它们分别是苏格兰启蒙运动和法國启蒙运动。
说到启蒙运动,我们会自然而然想到伏尔泰、卢梭、狄德罗等大名鼎鼎的法国思想大家。正因为这些法國启蒙运动的巨星太过耀眼,往往让人忽略了另一派启蒙运动的分支,即以亚当·斯密、大卫·休谟、约翰·洛克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两者的根本差异是:
1、法國这些百科全书派的思想家代表的,是启蒙思想的主流。他们相信人类理性能揭示自然和社会的一切真理,并为未来世界绘制蓝图、推动现有社会实现无休无止的进步。
2、而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却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承认理性的巨大价值,认为人们可以运用理性进行怀疑、反省和批判。但他们却清醒地认识到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反对理性万能论,反对以人的理性来充当上帝、掌控一切的观点。
因而,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们,对于未来社会都有着完整而美好的构想。其代表人物,如伏尔泰、狄德罗等,都深受笛卡尔牛顿理性主义影响,他们都对数学很有兴趣,而参与编写《百科全书》的达朗贝尔本人就是位数学家。
深受他们影响的后来的法国愅命家同样如此,他们相信能运用理性来构建一个美好社会,并为此不惜抛弃各种传统。但这些以理性著称的革命家,其所作所为却极不理性,后来将法國社会搅得可谓天翻地覆、血流成河。
直到后来拿破仑上台,才恢复了一些传统;等路易十八上台,又恢复了些传统,法国才逐渐稳定下来。等1871年,法國龚和䈣体完全确立,已是大革命过去将近百年了。而信奉经验主义的美國,当时却已经稳定发展了将近一百年。
让·胡贝尔的油画《哲学家的晚餐》1772年

其中人物有:伏尔泰 孔多塞 狄德罗 达朗贝尔 德拉哈佩

即所谓的《百科全书》派思想家

因为,美國国父们虽然也受到法国启蒙思想的影响,但他们受洛克、休谟和亚当·斯密等英國人影响更深,换句话说,即深受英國经验主义思想的影响。
从理论上说,在独立宣言上签字的,都应算是美國国父。但在确立美國國体时贡献较大的有7位,即富兰克林、杰斐逊、华盛顿、汉密尔顿、麦迪逊、亚当斯和谢尔曼。他们无不深受洛克等思想家的影响,都是妥妥的经验主义者。
因为,当时所有人对如何构建一个新的国家,都没有一套明确的想法,所以总体上,就只能遵循英國的先例。至于美國憲法,则完全是一个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以至于在签字时,大部分代表都觉得不太满意。富兰克林甚至还说:天晓得这部憲法能维持多久?
但令人惊讶的是,后来,这部美國憲法,除了增加杰斐逊坚决要求增加的10条修正案(即《權利法案》),以及后来又陆续增加的17条修正案,两百多年来几乎一字未改、且运行良好。远远地把法国甩出去十八条街……都不止。
而说到英國就更离谱了,因为它时至今日,甚至都没有製定过一部正式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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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说到行事风格,英美与法德截然不同,前者琐碎务实刻板,后者则理性严谨高大。两者不但气质全然不同、治理模式大不一样,更显著的差异,还有前文所说的法律体系。比如:
1、英國和美國,都没有法國德國的民法典、刑法典这样,被分门别类制定的法典;
2、美國不但在很多领域,都没有具体的联邦法律,而且,各个州在同一问题上的法律法规,也常常各不相同。
3、美國不但在很多方面欠缺完整的法律,各地还常有一些奇葩法律,比如:

马萨诸塞州有一条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关好卧室门窗,就不准打呼噜。——而这些奇葩规定,通常因为历史上曾出现过这类诉讼,所以才留下了这么一条判例。

也许有人觉得,这些在漫长历史中沉淀的数不清的判例,一定很杂乱无章、包罗万象,使用起来让人头疼。
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美國的判例法在司法实践当中,使用起来反而更加方便,因为:
1、凡事只要有据可循,在实际案件中,就不至于对同一条法律,做出千差万别的不同解释;也不至于出现相同案件,遇上不同法官,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
2、甚至,对法律未及覆盖之处,憲法第十修正案也明确表示:只要某项權力,没有被明文授予联邦,或禁止各州行使,便默认这项權力由各州及其人泯保留
这样一来,如果遇上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也能依照程序,博弈、妥协出一套各方都能接受的办法,并由此形成新的判例。比如:

2020年的大選捂弊问题,只要一经审计或诉讼查实,即便以前没有先例,各州也可以通过法定的议会表决程序,形成一个新的判例:即撤销之前对涉嫌舞弊的总统选举结果的认证。

因而,在普通法体系之下,就是遇上再奇葩的新新问题,都总是能够找到办法、依法纠偏。
憲法第十修正案
相比于琐碎老土的英美普通法,由拿破仑亲自领衔,基于罗马法的精神精心设计的法国法典,则要高端大气得多。甚至有人将其称为世上最完美的法典,不但充满了人文精神和理性光辉,而且还有罗马法独特的严谨和逻辑。
但是,像拿破仑法典这样的大陆法实行起来,对法官的要求却非常之高,因为它的每条法律都像是科学定律,如何解释、怎样应用,都有赖于使用者高超的法律素养。
而判例法却既有些像故事会,又类似于习题集,因为每一个判例都好像是一道例题,而后人在判案时,只要找到相应的例题,能学会抄作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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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哈耶克与美國国父们一样,都继承了苏格兰启蒙思想的衣钵,主张用审慎的态度看待人类理性,认为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自发秩序,是整个社会系统优胜劣汰、自然演化的结果。而并非人类运用理性,就能够系统设计、发明创造的。
其实,哈耶克们所主张的自发秩序,并不是要完全排除人的因素,而是反对将人的理性能力、主观意图过度拔高,反对理性对社会秩序的整体规划。因为,人为因素虽然重要,但这仅仅是系统内部的变量之一,而非整个系统的发展指南。
约翰·杰伊John Jay
美国第一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富兰克林等美國国父们与哈耶克一样,相信自然演化的自发秩序,才是一种可靠的社会秩序。而历史的真实演变,也恰恰证明了他们共同的观点,比如:

1、在近代历史上,只有普通法國家,如英國美國,才建成了全球帝国;而所有的大陆法國家,充其量都只建成了区域性帝国。

2、在普通法國家,直接融资市场,比如股市、债市,远远好过间接融资市场,比如银行;但在大陆法國家,情况则正好相反。这导致了不同國家的创新效率。

3、在世界非殖民化浪潮以后,宗主國实行普通法的前,发展程度普遍好过宗主國实行大陆法的前。

哈耶克说,國家的法律该像交通法规那样,仅仅确保人们走路时,不要伤害他人,但并不能指导人该往哪里走。
正如老子所说:圣人常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一个本身并没有伟大目标,不追求伟大的國家,才反而能实现卓越、造就伟大。就像以前的英國、及后来的美國那样。

1、《刘擎 · 西方现代思想》之“哈耶克”,网络课程,作者:刘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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