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用人有诀窍:如何“调岗”话你知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合法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岗位。但用人单位由于不能正确理解调岗的相关规定,实务中劳动者也常对调岗抱有抵触情绪,用人单位如操作不当容易引起纠纷,甚至出现因用人单位不合规调岗而承担经济补偿的风险。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李三(化名)于2009年9月14日入职A企业负责销售部门的销售工作。A企业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了由股东和全体业务员参加的会议,会议决定,因市场原因无法维计,销售人员安排分流到车间再培训再就业。2018年5月22日,A企业将李三从销售部门调到头曲车间工作,工资收入从原来的3000多元降至2000多元,李三对此有异议,从2018年8月9日后不再回单位上班。
随后李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驳回李三的仲裁请求,此后李三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定A企业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事实,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A企业予以经济补偿。A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合理调整,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三的诉请。李三对二审判决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认为李三到新岗位后两个多月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说明李三并不同意调岗,A企业擅自调岗,单方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李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A企业须支付李三经济补偿金。
从该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调岗的审裁处理比较复杂,存在诸多的不可确定性,因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必要对调岗多加了解。

一、调岗有哪些类型?
调岗也可称之为内部调岗,是为满足单位人员需求及劳动者个人发展需要,在单位内部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包括内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降职等。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可将调岗分为三种类型:法定调岗、协议调岗、单方调岗。法定调岗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单位就可以进行调岗,无需经劳动者同意。协议调岗,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后进行调岗,协议调岗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的结果。单方调岗,是指企业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未与劳动者协商,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调岗,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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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调岗要注意什么?
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调岗也就意味着调整工作内容。在此过程中,若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协议调岗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第一,双方协商一致;第二,采用书面形式。由于用人单位对调岗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为避免产生恢复原工作岗位及薪资的纠纷,用人单位在调岗时应注意: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条件允许,用人单位应尽量保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岗位的证据,如谈话录音、劳动者同意调岗的电子邮件等。
三、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单方调岗?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前,用人单位享有一次单方调岗权。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企业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生产经营方式调整而经济性裁员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变更岗位。
四、调岗后劳动者仍在原岗不去新岗算不算旷工?
用人单位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调岗,劳动者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上班的,就属于旷工:(1)因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并通过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了调岗协议;(2)劳动者因患病、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3)劳动者因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等原因不能胜任现在所担任的工作的。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即使对调岗事宜存在异议,应通过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
五、岗位所在部门或业务取消能否调岗?
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调岗?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 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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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陆瑞琪
陆瑞琪,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劳动法、侵权纠纷、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