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栊”与屠宰场
出处:《福建建设厅月刊》1931年第7期
厦市昔日的屠宰场,土语呼作“Dī Lòng”。替代成文字,或为“猪垄”“猪弄”“猪廊”,窃以为还是“猪栊”为妥。“栊”者,《康熙字典》释义“养兽所”[1]。周长楫先生的《厦门方言词典》有词条“猪栊”,释为“屠宰猪的地方”[2]。屠宰场,原名“屠兽场”,地图上也有标作“屠畜场”的。“1927年10月,由厦门公安局创设”,“厦门所有屠户60余家均迁入场内,由公安局派员驻场监视检验”。[3]地点就在新填筑不久的浮屿角的外海滩。屠兽场:场在浮屿路,每月平均宰兽共约5千头,须纳检验费约2万元。场内置有兽医、警察。主管机关为公安局。[4]1930年,地方官厅颁布《厦门市公安局屠宰场暂行规则》,规定:公安局在屠宰场设置“场长一员、检验医员若干员、检验助手若干员、会计一员、文牍一员、书记一员、稽查若干员、警长若干名”。场长接受“局长之指挥监督,并卫生科之指导督率”;医员及助手“管理兽类之检验盖印,及场内一切卫生之注意”;稽查及警长“察查私宰或违法屠宰、违章售卖等事项”;场警则负责“维持场内秩序,帮同长官检查各屠户无有偷漏及违规等情事”。[5]官方不惜工本,集全市屠户,建一杀猪场,自然有其深刻含意。屠宰行当,不仅多血,而且多金。屠宰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并有其他各名色捐项,诱人无限。然而,屠宰税一项,长期由屠宰公会的“金和兴”商号承办。捐税的收与缴之间的巨大空间,自不必说。1924年,漳厦海军入主厦市,整顿地方财政,“金和兴”自然难逃整治。厦门自海军入厦后,所有捐税皆易人承办。独屠宰税一项,各屠户组织“金和兴”团体,归本途包办,已历有年。垂涎之者,虽不乏人,第以椎埋屠狗之徒,孔武有力,蛮横异常,一般包捐人,当不敢上下其手。最近金和兴内部发生争潮,黄鋆(福州人)遂出头承包,声言司令部以卫生关系,收归官办。该途不服,一面罢市,一面结队请愿,纷扰数日,迄未解决。[6]屠业事小,民生事大。社会舆论认为,虽然黄鋆和“金和兴”每头猪都抽税2元,但“金和兴”的2元,不仅有屠宰税,而且包括猪肉卫生附加捐、善后附加捐、检验费、建筑屠兽场费等等;而黄鋆的2元,只纯限屠宰税一项。二者优劣,自然分明。于是总商会、教育会、市政会等团体都挺身为屠业代言,请海军司令部收回成命。一番交锋后,司令部被迫应允将黄鋆撤职。但前提是屠业必须先行开市。开市后让黄鋆检验屠市三天,再行免职。信以为真的屠户们,于是复业开市,没想到前头竟是深坑:及期,黄鋆声言检验,率局中员役二三十人,来势汹汹,拥至局口街该局内,立降“金和兴”门外所吊二木牌撤下,又将局中印信杂物,及关于屠宰税手续上账簿单据等项一一搜取而去。于是新局接取旧局之一幕,遂大告成功矣。[7]“金和兴”和屠户们,慑于军队武装压力,又怕黄鋆再在捐税上耍花样,只能作消极抵制。从中秋开始,“大屠户只许宰猪二头、小屠户以一头为限。至于肉价,则提高三倍以上”。报章惊呼“现厦埠一般肉食者流,无不感肉贵之痛苦”。[8]国民政府时期,厦市屠宰捐税仍由屠宰公会承揽,承办的商号改名“金和成”。国民政府上台后,民国18年(1929年)1月起福建省开始整理财政,屠宰税由财政厅委任屠宰行业“金和成”号认额承包。厦、禾、鼓屠宰税每月正税大洋2500元,课款直接解厅。此外教育附加捐每月计缴大洋1050元,市政补助费小洋800元,折合大洋571.43元,屠兽场检验费大洋2550元,卫生猪肉附加捐小洋150元,折合大洋125元。以上附税由本行业按月向各处缴纳。[9]1933年,就因增加税额一事,厦市屠业与当局再生龉龃。“金和成”称:自去年(1932年)起,每月缴财厅屠宰税3200元,全年38400元。另补助公安局,月1500元;路政局(现改工务局),月571元4角3分;教育局,1500元。去年范其务接长财厅,12月1日曾来令本途,命先交两个月保证金6000元;12月16日复电令各种捐税,一律加四征收。对屠宰税则拟全年征15万元,谓如不能照额缴应,则须卸缴。本途以屠宰正税,每猪一头征4角,连善后附加6角,合为一元。愿照部章交纳,不愿以年额15万元承包。因以前年额仅38400元,今一旦增至15万元,本途实无力负担也。几经接洽无效,财厅乃改委李栋材来厦承办。[10]接办屠宰税的李栋材发现,以每猪一元的标准征税,远不能完成省财政厅交办的任务。他建议省厅将每猪的公安、教育、路政补助费三种附加增至一元。“金和成”自然不乐意。他们认为这三项附加只是“乐输,并非附加税”,并非定额征税。况且官厅此前、此后的表现,很让屠户们不信任。他们告诉媒体:本途被财厅欠12000余元,翁朝言(注:屠业公会主席)代表本途时,亦被史(家麟)前厅长欠数千元;又公安局建筑屠兽场,补助20000余元,建筑教练所,补助10000元。凡此种种款项,皆系挪垫而来,不能不设法逐渐摊还……。且税局今日每猪一头要征2元,将来难保不增加至3元或4元。本途为清还旧欠,及维持权益起见,故无论如何,此三种补助,决不能由税局带征。[11]税局方面拒绝了屠业的要求,并逮捕屠业人员。屠宰公会再度以罢业停市回应。苦又苦了一班肉食者。
1935年4月思明县改为厦门市,屠宰场由之前的公安局改入市财政局帐下。一同归财政局管辖的,还有“警费征收所”和“乐户捐征收所”几个来钱的单位。此时的屠宰场,其内部组织和工作职责有:内部组织:场长1,总稽查1,医官1,会计1,文牍1,牛场管理员1,稽查员、事务员各若干人。所谓“屠宰牲畜之监督”,依照1936年市府《屠宰场处罚暂行规则》规定含“灌水肉”的查处和待宰牲畜的检疫。《规则》明文道:“入场之牲类经医官验明,认为病牲,应候病愈,经复验属实后方许宰杀。否则将牲肉没收,依法究办。”[13]然而监督牲畜之屠宰,还有更重要的一项即稽查私宰牲畜。《规则》规定:“凡屠宰牲畜,各屠商均应入场宰杀。如有在外私设灶位自行私宰及使用或代人私宰者,一经查觉或被人告发,除将灶位折毁、牲肉及屠宰器械等没收、责令补缴检验费外,并处以5倍以上、20倍以下之罚金。”又规定“担贩牲肉经发觉非本局屠宰场之验印者,即将牲肉没收”,并追究肉贩和屠商的责任,即缴纳罚金。[14]第七市场“长发”、第九市场“合兴”等,昨晨被屠兽场派员检查。发现“长发”私宰猪肉一只半,“合兴”一块,即将猪肉带人屠兽场。旋有十余人赶至屠兽场,将所被扣之猪肉取回,并在场中横冲直撞。请愿警见其来势汹涌,未敢制止。乃即鸣警,时厦禾路特别岗警赶至。而该10余人有带枪者,亦出枪示威。至思明北路,被分局警长李笑岩截获李赞煌、张春成、林石山三人,并缴获壳五手枪一支暨猪肉等,一并带局。[15]捕获的李张林三人,皆系台湾籍民,因有特殊身份罩护,得以有恃无恐。更有甚者,1936年6月屠宰场副稽查长黄飞在执行公务之中,为籍民陈水所伤害而殒命。1937年1月,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准地方政府所请,予以黄飞“从优给恤”。[16]1945年战后的厦岛,遭遇经济的萧条。物价通涨,柴桂米珠。1946年5月报章消息:闽省物价以厦门为最高,白米老秤每斤700元,每市石已近10万元。且因米价一高,各物相继跟涨,尤以公务人员最感切肤之痛。市府收入原有限,两个月前赖征收妓捐1000万以为挹注。目前物价飞涨,公教人员人心动荡,挂冠而去者已有财政、警察两局长。此外工务局长郭宗太、卫生局长柯恺以财政困难,政务计画未能实现,分别递呈辞职。教育局长叶书德、主任秘书吴春熙均有倦勤意。其他请假者亦颇多。[17]而屠业此刻最大的难题,则是“军肉”,即以低廉的平价将猪肉售与军宪警人员。屠宰同业公会,为此作专项规定:屠宰业职业公工会,有优待宪军警平价肉每斤1800元之规定。唯屠商每宰毛猪一头,须缴费3000元。将所缴之费补贴出售平价肉屠商所受之亏损。然因一部屠商无履行缴费之义务,故该公会特制购买平价肉凭条,及使用办法6条,呈市府核示:2、除照收平价款后,其余不足之款,各屠户的持条向本会补领;3、凡非持本条及非本条所规定之肉类,应按时价购买,否则恕不优待;6、凡抗交事业费者,本会得报告宪军警,指定屠户专供,并不负补偿责任。[18]战后厦市物价飞涨,1947年4月,每斤猪肉平价1800元,而市场价却为9500元。之后的7月至11月,五个月中逐步涨至12050元、18000元、22000元、22500元、32500元。[19]市府今发出布告,以迩来市上各项肉类价格日涨,本府前订屠宰牲畜完税价目表,核与目前市价相差至巨,兹参酌目前市价,应予调整,并自本月廿五日起施行。并附发屠宰牲畜完税价目表如下:猪每头96000元,牛每头198000元,羊每头16000元。[20]据屠宰公会称:供给本市军宪警平价肉问题,本途因亏累过重,故迭次呈请市府当局筹划救济方案,以资维持。盖本市柴炭、糖油、屠宰、牛肉、鱼业等6途商,供应军宪警副食,平均每月不敷2亿余元。其中以本途负担最巨,约占70%以上,每月须补贴1亿6千余万元。……现本会供应数,每日(包括厦港区、接兵部队两方面)猪肉,须150余斤左右,每市斤5250元。在公会方面,以前(截止10月份为止)每市斤津贴2万元,到11月份已经取消。故摊商方面吃亏太大,无法维持。现本会向市府请求,将“免税”猪只增加,方能筹应。不然,长此以往,终不堪设想。[21]经计算,当时军宪警人数全市为3069人,每月配量需要3613斤半的平价肉。[22]心不甘情不愿的屠户们,与官府又摩擦出了火花:本市屠宰公会理事长江丕显,因供应军肉亏损问题,被市长手令逮捕清理。案发,该屠业一致表示如不将该理事长省释,决予一致停宰抗议,各情经载昨报。兹悉该工会要求省释江丕显,不得要领。昨(4)日晨全市屠砧已一致实行罢宰,以示坚决。故市民昨整天几尽无肉食,唯鲜鱼商贩见市上无肉,遂乘机抬高价格。黄花鱼每市斤售价36万元,其他杂鱼及蔬菜亦告随后跟奖。现屠宰工会以军肉议价,只定每斤4万元,核与目前门市价每斤售价54、5万元,相差十余倍,亏损过巨,市府虽有议定将戏票船资附加拨补,尽皆空雷无雨,徒使屠户画饼充饥。如不获完满解决,今(5)晨恐仍难复业云。[23]在经济萧条的时代,最可怜的其实还是那些炊无粮、食无肉、居无安的升斗小民了。
[1]《康熙字典(检索本)》,中华书局出版社2010年版,第561页。
[2]周长楫:《厦门方言词典》,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3]《厦门政法志(1906-1990)》,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4]《厦门指南》第五篇公共事业 屠兽场,第15页。
[5]《厦门市公安局屠宰场暂行规则》,厦门市公安局秘书处编:《警政年刊(1930年6月至1931年6月)》,第108页。
[6]《驻厦海军之聚敛政策》,《新闻报》1924年2月16日。
[7]同(6)。
[8]同(6)。
[9]《厦门财政志》,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10]《厦门屠宰途罢业》,《新闻报》1933年3月28日。
[11]同(10)。
[12]《厦门市政调查(民国24年)(二)厦门市政府及各局处会附属机关组织表》,《福建省统计时报》1936年第3卷第7期。
[13]同(13)。
[14]《厦门市财政局屠宰场处罚暂行规则》,《厦门市政府公报 第17期》,1936年9月15日。
[15]《昨屠兽场十余猛横冲直撞》,《江声报》1935年11月22日。
[16]《厦门市政府公报》1936年7月第16期;《国民政府公报》1937年第2266期。
[17]《物价上涨,民生急待改善》,《大公报(重庆)》1946年5月13日。
[18]《屠商约法,贮欠免言》,《江声报》1947年4月14日。
[19]《厦门零售物价》,《福建省银行季刊》1948年第1卷第3-4期。
[20]《屠宰税又提高》,《厦门大报》1947年8月23日。
[21]《军宪警副食供应问题未解决,屠商叫苦,“怠市”抗议》,《厦门大报》1947年11月15日。
[22]《军宪警副食供应问题未解决,屠商叫苦,“怠市”抗议》,《厦门大报》1947年11月15日。
[23]《抗议理事长被捕,屠业昨日罢业》,《江声报》194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