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十四招)——刺破面纱现真相
导 读
今天,万益案件执行部将使出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十四招——“刺破面纱现真相”,将为您详细讲解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揭开公司的面纱”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以尽快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
模拟场景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郭小镜 万益案件执行部王律师
郭小镜:王律师您好,经法院生效判决,欧小克的白驼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我的爱芙实业公司清偿货款及违约金计586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询白驼山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唯一股东即大西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诸多资产。王律师,您说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王律师:郭总,您先别急,您把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跟我们说说吧。
案件再现
爱芙实业公司与白驼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驼山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经桃桃岛法院判决,白驼山公司向爱芙实业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586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桃桃岛法院经查控白驼山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白驼山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大西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西域公司)独资设立,大西域公司是白驼山公司的独资股东。为实现债权,郭小镜的爱芙实业公司决定委托万益律所案件执行部处理此案。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向相关部门查询到了大西域公司与白驼山公司之间的账目往来及股权关系。证实大西域公司与白驼山之间转账频繁、数目巨大,白驼山公司在大西域公司有大量的到期应收账款均未收回,两个公司存在账目资金混同的情形,且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欧小克。
调查清楚后,王律师及时向桃桃岛法院申请追加大西域公司为被执行人。大西域公司辩称其不仅与白驼山公司之间转账频繁,还与多个公司有着更频繁的转账往来,这是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并非企业之间的财产混同,请求驳回追加申请。
桃桃岛法院审理后认为,白驼山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西域公司作为其唯一股东,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白驼山公司,申请执行人爱芙实业公司申请追加白驼山公司的投资人大西域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追加大西域公司为爱芙实业公司与白驼山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并对其名下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至此,郭小镜的爱芙实业公司实现了自己的债权。
律师解惑
公司自成立起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自负盈亏,以其全部资产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使得实践中,申请执行公司时往往面临着公司无财产、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最后权益还是难以实现。
但当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起诉或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否认法人人格,亦是我们常说的“揭开公司的面纱”。而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力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守法定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当然,作为被追加的人,若认为法院追加存在错误的情形,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
本案就是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相关规定,申请法院追加大西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
那么作为被执行的法人、其他组织,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一般存在下列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1)股东出资不实,即股东未按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2)股东或出资人抽逃出资的,可以追加该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3)瑕疵股权转让,如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4)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若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还可以直接执行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时,可追加存续或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6)法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7)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8)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9)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可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10)法人未清算即注销时第三人承诺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该承诺人为被执行人;
(11)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2)第三人无偿接受行政调拨、划转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3)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追加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图片来自Unsplash.com
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优先责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律师简介

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
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吴俞霞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案件执行、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争议纠纷、公司非诉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