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三招)——巧用追偿降老赖
导读
今天,万益案件执行部将使出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三招——巧用追偿降老赖。为您详细介绍作为保证人,已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情形下,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向债务人追偿,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郭小镜、万益案件执行部王律师
郭小镜:王律师您好,经法院判决,我作为保证人代阳小康的木材加工厂偿还了银行贷款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另一保证人欧小克也对木材加工厂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木材加工厂不能还我钱,我能向阳小康、欧小克追偿吗?
王律师:郭先生别急,您先详细说说您和木材加工厂、阳小康、欧小克的案件情况。
2015年2月18日,阳小康以木材加工厂名义与桃桃岛银行签订贷款300万元的借贷合同,约定2018年2月17日一次性偿还本息,郭小镜、欧小克共同向桃桃岛银行为木材加工厂借贷3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后,郭小镜和欧小克对该笔贷款又单独约定了双方内部承担的保证份额:郭小镜承担40%,欧小克承担60%。
到了2018年2月17日约定的还款日,木材加工厂无力偿还贷款。为此,桃桃岛银行将木材加工厂、郭小镜、欧小克起诉至桃桃岛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桃桃岛法院审理后判决:1、木材加工厂偿还桃桃岛银行3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2、郭小镜、欧小克对前述木材加工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小镜、欧小克向桃桃岛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木材加工厂追偿。
判决书生效后,木材加工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桃桃岛银行逐向桃桃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桃桃岛法院经查控,未发现木材加工厂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但郭小镜银行账户里有足够支付本案执行款的资金,故桃桃岛法院依法对郭小镜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执行款,桃桃岛银行实现了全部债权。郭小镜决定委托万益律所处理此事。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律师经调查发现木材加工厂系阳小康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随后律师根据同一生效判决书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木材加工厂和欧小克的同时,亦申请追加阳小康为本案被执行人,并申请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判决书已判决郭小镜和欧小克均就木材加工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主文即判项中已明确作为保证人的郭小镜代替木材加工厂向桃桃岛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后,可向木材加工厂和欧小克追偿。
郭小镜已经按照判决书承担了保证责任偿还全部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因此,郭小镜可以向桃桃岛法院申请执行木材加工厂的财产;且作为被执行人的木材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阳小康是投资人,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时,可以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欧小克作为案涉债务另一连带共同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郭小镜作为已承担超额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可向其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桃桃岛法院遂依法查封了阳小康、欧小克名下的车辆、房产并冻结银行账户。
对阳小康名下财产执行共计得款280万元,与郭小镜向桃桃岛银行承担的300万元本金及20万元利息保证义务相差40万元,此时阳小康名下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律师又及时向法院申请对欧小克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产进行了执行。至此,郭小镜基本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尚未获得的16万元,可在发现木材加工厂或阳小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及时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应该能比较直观地了解这第三招:“巧用追偿降老赖”。熟练掌握此“掌法”,可以保障已履约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让老赖们逃无可逃!
下面万益案件执行部再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已履约保证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追偿权?已履约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是什么?
追偿权的行使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后,法律规定的对其的一种救济措施。一般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再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经【1992】121号复函
本院1992年复函的意见,如果原审法院在判决中载明了各个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或份额,那么已经承担超额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由原审法院直接作出裁定要求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对申请人偿还超额履行的部分;在原审法院没有对各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先后和份额作出确定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人则要通过提起新的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执行中行使追偿权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行使,应以主债权清偿完毕为前
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债务数额尚不确定,各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份额的决算条件尚不具备,容易因之后新的保证代偿事实的发生,影响既判的稳定性或造成循环诉讼,形成诉累。且主债务的清偿顺位明显优于追偿债权,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其他保证人即使尚有代偿能力,亦应先用于清偿主债务。在此情况下,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之后,对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追偿案件,应认为担保追偿的条件尚不具备。
2.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程序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以实现追偿权,如本案例。但若判决书主文中未明确追偿权的,因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系独立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即保证合同纠纷,需要另行提起诉讼明确追偿权。
3.履约保证人依据原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即从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两年内。
各位看官,下一期将教您用哪一招在执行中实现债权呢?敬请期待!

黄文柳
黄文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吴俞霞
吴俞霞,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人身损害纠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合同争议纠纷、公司非诉法律事务。

罗绍之
罗绍之,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案件执行、破产与重整、公司治理、并购;执行;企业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