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试剂盒归类只有3002.1500和3822.0090?
自2019年3月本号发表《酶联免疫吸附分析(ELISA)诊断试剂盒的归类分析》一文以来,经过一年多的调整,业界已逐渐接受基本特征非由免疫制品构成的免疫试剂盒不应作为免疫制品归入3002.1500之事实。正如《分析》一文所述:“例如,对于采用双抗原夹心法测定抗体的ELISA诊断试剂盒来讲,构成试剂盒基本特征的物质即为待测抗体所对应的抗原,而这些物质通常并不属于品目30.02的产品,因此整个ELISA诊断试剂盒实际应归入品目38.22。”

且一般认为,此类产品(例如,双抗原夹心法原理的酶联免疫吸附分析试剂盒)应当作为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归在税则号列3822.0090。

然而,抗原非品目30.02的免疫制品并不代表其不可以是该品目所列的其他物质,故原文才严谨地表达为“许多用于检测样本所含抗体,以抗原为基本特征的ELISA诊断试剂盒并不属于品目30.02 ”和“这些物质通常并不属于品目30.02的产品”,而非一刀切地认为非由免疫制品构成基本特征的免疫试剂盒均应归入品目38.22。换言之,现行免疫诊断试剂盒所适用之常见税则号列3002.1500与3822.0090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关系。

例如,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试剂盒(胶乳增强免疫比浊法)是以链球菌溶血素为基本特征的免疫诊断试剂盒。其中,链球菌溶血素是一种链球菌产生的外毒素,故非品目30.02所列的免疫制品,即整个试剂盒不应归入税则号列3002.1500。然而,不能据此就认为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2.0090,这是因为毒素同样属于品目30.02之范畴,故整个产品应作为以毒素为基本特征的试剂盒归入税则号列3002.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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