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 新《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的变化和影响
《行政处罚法》对市场监管执法的影响系列(之二)
新《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发生哪些变化?对市场监管执法将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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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时效延长至五年。
追责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五年,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二是有危害后果的。
市场监管执法中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安全”等,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下,适用五年的追责时效。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听证期限,即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这一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相一致,为保证法律的统一,就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的规定,应按照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执行。
因此,容易产生一种不当理解是,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部分,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后,其他决定部分自法律规定履行期限或行政机关指定履行期限过后,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时限规定,若相对人已向上级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那么当60日(特别规定除外)复议期满而相对人仍不起诉,则自复议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时限规定,若相对人没有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那么经过六个月法定起诉期后(特别规定除外),在三个月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要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仅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依据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主动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应该向社会公示,不作区分的公示也可能会产生悖逆法治的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原则上可以向社会公开。不过,公开难以避免产生负面效应,影响被处罚者的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处罚法修订,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质量云近期将和大家一起加强学习,一起探讨新法对市场监管执法的影响。敬请关注质量云微信公众号,欢迎文末留言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