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夏商西周的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井田制可以追溯到古史传说中的黄帝时代,汉武梁祠黄帝象有“造兵井田”的榜文。黄帝时代是我国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代,私有制已经产生,部落与部族之间的战争相当频繁,故有“造兵”之说。但当时大规模开发黄河流域的低平地区,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修建农田沟洫系统,为了维护这种公共经济职能,不能不限制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从而导致了土地公有私耕的农村公社的建立,这就是原始的井田制。史称黄帝“明民共财”(《国语·晋语四》),经过他的治理,使“农者不侵畔,渔者不是争隈”(《淮南子·览冥训》),这应该理解为建立了农村公社的份地制。以后,虞舜解决了“历山之农侵畔”的问题,使之“畎亩正”(《韩非子·难一》);大禹治水,“尽力乎沟洫”(《论语·泰伯》);而夏王朝建立后,“以设制度,以立田里”(《礼记·礼运》):所有这些都反映了以份地制和沟洫制相结合为特点的井田制的继续和发展。甲骨文中的田字为区划整齐的方块田的形象,说明我国方块田制已有久远的历史。为什么中国上古时代会形成方块田的形制?这是和修建沟洫系统的需要有关的。因为在同样面积的土地中,以方块田的周边最短(圆形者除外,但一般土地没有规划成圆形的);在中国古代井田制中,土地经界和沟洫系统是结合在一起的,采用方块田制修建沟洫系统的工程量最少。从周代的材料看,井田制下的田是有一定的亩积的,步百为亩,亩百为夫,作为农民份地的一“夫”即一“田”正是一个正方形的地块;这种方块田的份地大概由来已久。甲骨文中田字的形象所反映的就是沟洫制与份地制相结合的井田制的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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