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无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979.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无偿借款业务所得税及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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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12366看到了关于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无偿借款业务所得税问题,帮大家做了一些总结,一起来学习!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续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借贷双方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一方是否按独立交易原则主动调整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另一方相应调增利息支出?如果需要如此处理,利息支出调增的一方,需要获得发票方可扣除么?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3-26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这些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都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无偿借贷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二、500万一次性扣除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四、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五、动漫软件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六、保险保障基金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号)
v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1年第7号公告,对部分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予以延长,其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几个小问答,提醒大家关注一下~
1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在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2
之前1月和2月已经申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处理?
答:2021年1月1日至优惠政策延长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3
免征是否也需要申报?
虽然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但缴费人还是需要按时按规定完成费款申报。具体申报路径如下:
Step1: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Step2:找到文化事业建设费,点击“填写申报表”。

Step3:将计费收入填入“应征收入”栏,系统保存时自动实现减免,“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

提示: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含税)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6万元)本就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以对于此类纳税人,应将计费收入填入“免征收入”栏,系统保存时自动实现减免,“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
v 文件根据
1.《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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