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的精神
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司法不能迎合民意的偏狭,必须有所超越,有所引导,否则司法就会成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不仅无法帮助人们摆脱恐慌,反而会放大这种恐慌。
正如尼采所言: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所以法治从不对权利抱有善良的假设,因为权利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相比于犯罪,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如果没有辩护权对司法权的质疑,谁能保证司法权不会腐败变质。
哈弗大学教授说:一个国家是否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他对那些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人的态度。
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不是强迫人行善,而是鼓励人行善,私人之间的协商和自治,法律没有必要过多干涉,相反对于公权力,却始终要保持警惕与限制。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任何时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
刑法中,几乎所有犯罪的刑罚安排都是从轻往重排,但故意杀人罪却是一个例外,其刑罚从重往轻排,首选刑是死刑,这也体现了杀人偿命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提醒人们: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希望以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稳定。
公正的法律惩罚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压倒优势的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他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
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刑罚起源于远古时代的同态复仇,必然带有感性成分。虽说它需要理性的补充,但并不意味着感性就毫无意义。惩罚必须要满足社会公众最基本的正义情感,绝不能让无辜者含冤受屈,让有罪者逍遥法外。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刑罚的首要基石。
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