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注协发布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的实务提示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针对A股IPO业务更新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其中问题54关于“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在充分评估和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时,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应关注哪些方面”,中国证监会从以下方面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查提出了要求:
1. 核查的目的及需要形成的核查结论意见:申报会计师应当充分评估发行人所处经营环境、行业类型、业务流程、规范运作水平、主要财务数据水平及变动趋势等因素,确定发行人相关资金流水核查的具体程序和异常标准,以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并结合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其他异常情况。
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6)对于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事项,不能仅依赖于核查范围内主体或自然人的书面声明,而应取得进一步审计证据直至消除相关疑虑。
赞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