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原则对劳动用工的影响

友善是指人与人之间亲近和睦,出自《汉书·息夫躬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需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共同营造良好、和谐劳动关系。本期就来解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原则对劳动用工的影响。

本期目录索引

一、即使获得领导授权也不能辱骂客户

二、打架斗殴解除合法

三、微信群里面的“请及时辞退我”无法理解为辞职

 一、即使获得领导授权也不能辱骂客户

首先,现A公司已举证证明L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个人简历》中填写的学历信息与L提供的毕业证书信息不符,且从学历信息网上亦无法查询到L提供的学历证书,而提供学历、工作履历等真实的个人信息是劳动者就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该劳动者的条件之一。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具备该项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其次,A公司主张L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工作表现不能胜任岗位,并提供业绩证明、与客户的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私收客户还款的微信截图等证明,L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L抗辩辱骂客户、收取客户现金等都是经过部门领导默许认可的,但其现有证据并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且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即便L辱骂客户系经他人授意,这种行为也偏离了我们社会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本院对L的抗辩不予采信。综上,A公司在试用期内以L“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不能胜任本岗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具有法律依据。L抗辩A公司以L怀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L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9)京0101民初16629号】

 二、打架斗殴解除合法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文明礼仪之邦,“与人为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今,文明、和谐、友善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之一。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将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裁;情节较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每位公民都应当文明守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殴打他人。L认为事出有因,且打人事件发生在其下班之时,可以不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其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一则,打人事件发生于公司的上班时间,地点在公司的内部,理应属于公司的管理范围,应当受到公司的制度约束;二则,如果人人都可以借故施暴,今天的实施暴者明天也可能成为受害者,一个单位乃至整个社会恐将陷入无序和混乱的状态

A公司将不得打架斗殴作为工作纪律,否则解除其劳动合同明确写入《A公司员工综合管理规定》,既是对公司员工的基本要求,对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也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该项规定登载于公司的内部报刊《建机报》并予以公示,在公司范围内即具有公示效力,可以推定公司全体员工对该规定都应当知晓,L也不能例外。因此,L认为报纸没有做到人手一份,借故不知的理由不能成立。【(2018)川01民终648号】

L作为公司大邑配送站的配送员工,负有遵守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的义务,但在其明知工作时间不能与他人发生争吵、更不能向自己同事施加暴行的情况下,仍然罔顾工作职责、无视工作纪律、不听同事劝阻,与同事苏东豪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持续性激烈争吵并最终演变成二人肢体上的冲突,A公司将L的该行为认定为“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等严重违纪行为”,并无不妥。再次,L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八条第五款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了相同的约定,A公司依据该条款中第六项之约定“对上司、同事、下级或客户施加暴行、恐吓、打击报复”认定L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依据。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之义务。具体而言,在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就应当践行敬业、诚信、友善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共同努力维系舒心工作环境,而本案中L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伤害了同事间情感,也违背了上述价值观念,A公司解除与L劳动合同于情合理。综上,A公司解除与L劳动合同并无不当,L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川0114民初310号】

 三、“请及时辞退我”无法理解为辞职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原告A公司依据被告L写给其的一张字条(其发在公司微信群里面的“请及时辞退我”),认为系书面的辞职报告,对被告L进行辞退处理,被告L对此不予认可。辞职报告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的申请,意思表达应当清楚明确,并具有一定的格式。被告L写给原告A公司的字条,意图是对公司管理的不当行为提出建议,出于不满情绪,L提出请及时辞退我的言辞,无论从形式或内容,均无法定性为辞职申请,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出于被告L的自愿,故原告A公司应当向被告L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来维系,双方都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守道德底线,做到诚信友善,互惠互利。【(2016)浙0802民初6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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