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定了,这3种情况必须返还彩礼,关于彩礼还应注意这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彩礼返还有明确规定。

“彩礼”作为传统婚姻习俗,由男方家庭在结婚之时给予女方家庭的财物。但在当今社会中,居高不下的彩礼却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毒瘤,因彩礼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甚至出现因彩礼引起的“诈骗”、杀人等刑事案件。

为此,司法机关也不断通过司法判决和完善法律法规处理“彩礼”纠纷,目前涉及“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哪些,哪些结婚时哪些财务可被认定为“彩礼”?结合司法实务来一一解答。

1.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该司法解释对于彩礼纠纷作出明确规定,即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若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彩礼给付造成生活困难的,也应当返还彩礼。

    但《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即将废止,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该“解释一”第五条重申了上述婚姻法解释二中第十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该规定将成为以后法院判决彩礼纠纷的主要依据。那在司法实践中,哪些可视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2“彩礼”包括哪些结婚时给付的财物?

    关于原告马某某1与被告马某某甲、马某某乙、马某某丙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返还彩礼150000元、价值10250元的黄金首饰、礼品钱14000元,给被告马某某丙的抬钱12500元、衣服化妆品钱4000元。法院认为原告送被告马某某甲的衣服钱、化妆品钱等属于赠予,最后判决还原告彩礼70000元。

    关于李某1与陈某1、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种中,原告李某1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0万元及金首饰(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法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陈某1的金首饰,应当视为赠与,最后判决被告陈某1返还原告李某1彩礼款19万元等。

    关于于某与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手机款4920元、现金520元,合计5440元。法院认为恋爱交往过程中的微信转账520元以及赠送苹果手机的性质属于赠与行为,目的为保持恋爱关系,不属于彩礼的范围,驳回于某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的司法判决可知,司法实践中对彩礼往往理解为双方结婚时约定的礼金,仅做狭义理解,而恋爱或者结婚过程中购买的衣物、首饰以及其他礼品等一般常常被认为是赠予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彩礼”的范畴。

    此外,“彩礼”返还也不一定是“完璧归赵”,法院常常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如上述案件中,法院根据双方同居时间等因素,酌情让女方返还相关财物。

    婚姻是需要感情为基础,以金钱为“媒介”的婚姻常常最后“对簿公堂”,恋爱需要理智,结婚需要慎重,最后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不为彩礼忧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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