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发放工作服,被稽查视同销售,如何应对?

粉丝来信

2019年,我公司为全体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统一制作了春秋两季共四套工作服,用以统一公司对外形象,并要求员工在上班时必须着装。公司向服装厂支付价款30万元、税金3.9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员工收取服装费10万元(从当月应发工资中扣除)。会计按视同销售处理,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23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0

应付职工薪酬100000

贷:银行存款33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0

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时认为,将价值30万元的服装按10万元销售给员工,其差额属于赠送,体现为员工因任职受雇所取得的经济利润,应该将其并入职工薪酬,代扣个人所得税。作为一名会计,尤其是税务会计,应该如何应付这样的税务难题?

 

房老师答疑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因为企业会计的处理为“视同销售”,也就是说会计已经承认是一个向员工赠送衣服的行为,所以,该税务稽查人员的要求是合理的。企业既然赠送了服装,员工获得了服装,就应确认为个人所得税收入。

这样的会计处理,不仅自己被视同销售征了增值税,还导致员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专业水平不扎实,挨骂受气是必然的。

此类统一着装的规定在企业一般是强制性的,这必将导致员工多缴税,若该统一服装只适合在工作时穿,则对员工极不合理。

税务会计应该预见到这样处理的后果,预见后如何防止在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上不必要的损失呢?显然,必须规避掉的是“无偿转让服装的所有权”,它不仅是增值税被视同销售的原因,也是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原因。

这样的规避不是通过会计处理来实现的,会计自行处理是做假账的行为。会计必须参与决策,通过内部文件改变企业工作服的发放规定。既然是强制统一着装,就必然视为一种服装领用行为,而非服装发放行为即服装的所有权仍然归公司所有,当员工离职时应该向公司退还,向员工收取的10万元,要么作为押金列入其他应付款,要么直接按一次性减薪处理。当此行为中没有“无偿转让服装的所有权”时,就不再产生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了。

购入服装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低值易耗品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0

贷:银行存款339000

领用服装时,填写领用登记,会计上采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以一次摊销法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300000

贷:低值易耗品300000

强制着装,统一形象的服装制度也说明,该服装不属于福利,所以,取得的增税专用发票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汝果欲学诗,工夫在诗外”。一名能够正确处理涉税实务的会计,必须跳出会计范畴,从业务实质上把握业务行为在税收政策上的定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引导业务走上正确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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