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归类明确和申报不实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使用了“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概念,但由于在某些场合“税则号列”特指八位商品编码,故为避免歧义,文中采用“归类申报不实”的称法,以指代发生在任意层级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归类明确有时亦称具有明确的归类事项,一般是指商品在归类的法定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与商品归类决定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显然,是否具有明确的归类事项与认定是否构成归类申报不实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因为一般来讲,如果某种商品的归类在《税则》等法定依据里已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依然错误申报其编码的行为便应被视作主观上存在过失,而构成归类的申报不实。

然而,上述将归类明确等同于申报不实的推论仅在理想情况下成立,现实中还存在种种其他的因素,令具有明确的归类事项仅适合作为认定申报不实的考虑因素之一,而不是充分条件。

归类明确

判定是否具有明确归类事项的本质,是对一种商品根据归类规则或其他因素确定商品编码后,就确定商品编码的过程及商品编码本身进行的评价。

换言之,归类是否明确无关申报行为和主观状态。因此,哪怕申报的商品编码完全正确,该商品本身也可能属于具有明确的归类事项。反之,即便进出口货物与申报商品编码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也可能由于各种因素被判为归类不明确。

申报不实

相对地,归类申报不实评价的直接对象是申报行为,故不仅需要从正面考虑认定应归商品编码的过程,还须从反面评判是否存在干扰正确申报商品编码的合理因素,包括准确认知与归类相关之商品属性的困难程度等等。

尽管因评价因素的增加令归类申报不实的判定标准看似较归类明确显得宽松,但由于申报不实的评价对象为申报行为及其所体现的主观状态,故如果申报的商品编码与实际商品存在显著差异,则即便认定应归商品编码的过程不属于具有明确的归类事项,该行为按理也应当被视作属于归类申报不实。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若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

·END·

科归类

一个研习商品归类的小世界

微信号:guilei_keke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