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会计法》没有处理好权责关系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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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文化探索连载之8
用核心意识看,现行《会计法》没有处理好权责关系这个法律的核心问题
法律的核心,就是处理权责利险之间的关系。
现行《会计法》没有处理好三个权责关系。
表现为财政监督权虚责空,主管部门监督权大责小,单位财会部门监督权小责大。
(一)财政部门权虚责空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但是,管什么、怎么管,法律没有明确要求。使得财政监督权虚责空,主要表现如下:
1.财政无权任免单位负责人,更无权考核单位负责人的财经政策水平、财务管理能力、财会职业道德、尽职表现等,让单位财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不受财政监督。
单位负责人有财务问题,财政不承担责任。
2.财政无权任免单位分管财务领导与总会计师。同样无权考核分管财务领导的能力、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尽职程度与是否称职。
分管财务领导、总会计师出现问题,财政无需承担责任。
3.财政无权决定哪个单位可以设置总会计师,让单位财务长期在外行领导下工作。
单位财务管理有问题,财政无需承担责任。
4.财政无权决定辖区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财会部门负责人不合格、失职渎职,财政无法纠正。
财政不受理被撤换财务部门负责人的问题,致使很多财务部门负责人因坚持原则得罪领导,被撤换,无人受理,造成“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
单位财会监督支柱坍塌,财政无需承担责任。
5.财政无权认定辖区各单位应配备会计人员的数量,会计人员应达到的素质标准。
财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达不到要求,财会监督的基石不合格,财政无需承担责任。
6.财政没有责任和义务为财务人员主持公道、恢复职务、待遇和名誉。
财会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财政无需承担责任。
很多单位财务人员长期数量不足,素质达不到要求;
很多财会人员长期加班,工资待遇反而不高,普遍遭受着不公平待遇,财政却不会为此承担责任。
财政是法定的财会业务的专业管理部门,是财会产品的设计者、生产组织者、生产过程监督者,是法定的财会人员的“娘家人”。
但上述多项权力,又被法律没有认可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实际控制,表现为财政部门权虚责空。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权大责小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所属单位财务监督的实际控制人。它们拥有对单位负责人、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等单位财会监督最重要责任人的任免权、日常管理权。
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总会计师,均由主管部门任命、监督考核其履职尽责情况,但却不用为任免失误,监督不到位承担责任。
单位需要向财政汇报的事项、申请的资金,必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
财政政策的传达落实,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
所属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月度财务报表的上报与汇总、财会人员职称评审、参加省级先进评选、国家和省部级财会培训,都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
有这么多实际权力,却没有相关责任,这就是权大责小。
(三)单位财务部门权小责大
单位财会监督的责任,应当包括单位负责人的全面监督、分管财务领导的专项监督两个上层监督;还包括财会部门负责人的直接监督、财务人员的具体监督两个中下层监督,共有四个层次的监督者。
单位负责人、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因不懂财会,常常不是监督的正向力量,而是负向力量。
很多外行领导,都是财会监督的阻碍者与麻烦制造者,视财经纪律为儿戏,把财务制度当“橡皮筋”,有利则紧,无利则松。财会人员把制度的绳子握得很紧,不但不会受表扬,反而被当做死板教条,认死理,影响工作。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法律仅仅赋予了财会人员的拒绝权。
拒绝权,明显不足以承担监督职责。
如果拒绝无效该怎么办?
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纠正的主体是财会人员,纠正的办法就是要求补充完善。
对于不想补充,不愿完善的人,会计的职权,也只能是拒绝,别无他权。
所以,会计监督的拒绝权,就像“纸老虎”,一戳就破。财会人员就像“稻草人”,只能吓唬老实胆小的人。
遇到胆大、有权有势者,会计监督就不起作用。
财会人员监督权力过小,不足以完成职责。出了问题,单位负责人以不懂为由,将责任推到财会人员头上。
表现为财会人员权小责大。
权责总体是平衡的。
当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四个上级权大责小之时,一定是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一般财会人员两个下级权小责大之时。
这就是基层财会人员发出的“挣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的恐惧、无助、无奈的呐喊与感叹。
作者简介:
史罕明,1988年毕业于西安公路学院(现长安大学)经济系交通运输财会专业。历任西安公路研究所财务室主任,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生态林带建设管理局计财处长,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财务部长。现任陕西省公路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兼任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陕西交通会计学会会长,陕西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评审财务专家,长安大学经管学院外聘硕士生导师。
提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不应计提折旧”,被陕西省人民政府以省长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全省执行;
提出“收费公路应当计提负折旧”,得到了业内专家的高度认同;
提出“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不应计算盈亏而应计算收支差”,被交通运输部在收费公路统计公告中应用;
制定并在交通集团实施的资金筹措“两多三公”、贷款提取“签报审批”、资金拨付“会审会签”、资金监管“三管齐下”、资金使用“专项检查”、账户管理“不定期抽查”、违反制度“减缓拨资金”等八个措施,得到了时任陕西省委第六巡视组的高度赞赏。
出版财会专著《公路交通财务会计问题研究》,财会文化专著《换个角度看会计》
为陕西省作家协会会员,出版散文集《巴人雅趣》《幸福在哪里》。
说明:本系列作品为史罕明原创,文责由作者自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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