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侵权造成伤亡的,民法典已经没有明确规定侵权人需要支付依靠被侵权人抚养的人的抚养费问题,只明确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具体实际案例中,被侵权人提起的需要依靠被侵权人抚养的人的抚养费是否得到支持,是实际审判中的争议焦点。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基于被侵权人在未来丧失劳动能力范围内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和财产收益的赔偿,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财产赔偿,是一种财产性赔偿,此种赔偿当然包含了被侵权人在丧失劳动能力范围内对被抚养人支付的抚养费的部分。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提出的由侵权人支付依靠被侵权人抚养的人的抚养费部分,依法应不予支持。
因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对于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都是单独计算的,并明确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在当时情况下,因没有其他法律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法律适用出台该解释,统一裁判标准,符合当时的具体情况。
2009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就第一次取消了支付被抚养人抚养费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通知第4条,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中把需要支付的抚养费计算后加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不在单独列项。
显然,此通知的出台完全是为了法律适用的前后冲突,对侵权责任法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部分做的特别解释,以求法律适用的统一。
2021年民法典颁布后,沿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不在单列被抚养人抚养费一项,因民法典是后法,是国家法律,是民商法的基本法,如果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再把被抚养人抚养费加入此项中,显然与立法原意相违背。根据法的位阶,后法优于前法、法律优于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实施后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通知规定,显然违背法理,况且此通知是针对侵权责任法做出的,现在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而继续适用此通知显然违反法理。
在民法典时代,为避免适用民法典中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条款导致被侵权人的不公平,目前应该调整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问题,适当增加赔偿年限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不仅解决了现实案件中关于适用法律的冲突,而且,在目前大力鼓励延迟退休的背景下,增加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不仅符合立法本意,也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