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汇总!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依旧是最突出执业问题

【风险提示】

经梳理一季度行政监管措施,北京证监局总结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典型问题,提示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的突出执业问题——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案例1:未对回函差异事项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2017年A公司对前五大客户之一确认销售收入3,700万元,形成应收账款1,480万元。A公司年审机构B事务所审计底稿显示,应收账款函证该客户回函表示“由于设备承制方未能完成合同要求,不具备付款条件,此询证函仅用于已付款项的核对”,未直接确认应收账款余额。

针对回函差异事项,B事务所审计底稿记录“已获取确认收入的终验单,仅存在部分未完成,不影响收入确认”。但后附的“终验单”实为“竣工单”,“竣工单”仅对设备安装事项予以确认,未对终验收事项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在安装完成后尚需经过调试、试运行才会进行终验,所谓的“终验单”确认事项与合同约定的终验事项存在差异。

B事务所审计时未充分调查回函差异事项,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专业精神,未考虑重要审计证据“终验单”是否实际符合合同验收约定,未考虑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案例2:未对函证对象地址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

C事务所对17家发出商品收货方的函证中,有9家公司的发函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对16家预付账款收款方的函证中,有10家公司的发函地址和工商查询结果不一致,C事务所未保持合理怀疑、未做进一步核实工作。

D事务所2018年销售函证程序中,部分被询证者的回函存在发出地址相同、经办人相同、快递单号相近的异常情况,D事务所未予以充分关注。

上述案例涉及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的突出执业问题——现金流预测工作不到位

案例1:收入预测考虑不充分

E评估机构在F项目的收入现金流预测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1.预测期收入增长率较历史期增长率差异较大,底稿中未见对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且未说明采用的收入预测数据与企业预测差异较大的原因。

2.预测数据无相关支持材料。底稿中仅有2020至2022年三年的经营计划及盈利预测,无企业对2023、2024年及永续期的盈利预测资料。

3.企业提供两种情景下的收入预测,评估中采用其一进行调整形成最终预测。底稿中未记录如何考虑新冠疫情对经营的影响,针对疫情企业做出的经营调整或相关措施,评估的假设前提及如何预计,报告中也未见相关披露。

4.并购时原始设计团队有3年锁定期的要求,底稿中未见对原始团队是否会发生变化及对公司影响进行分析的底稿,报告中亦未见相关披露。

案例2:费用、支出测算考虑不充分

E评估机构在G项目的费用、支出现金流预测中存在如下问题: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错误。预测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预测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未考虑该政策执行期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资本性支出相关考虑不充分。在预测期资本性支出的年金化计算过程中,假设基准日长期资产为全新资产,将折旧年限作为更新年限,未结合资产使用情况考虑距下一更新时点的实际间隔年限。

3.营运资金测算未考虑相关费用。完全成本测算未考虑所得税费用;历史数据显示存在财务费用,但预测期未考虑财务费用,且未说明原因。

上述案例涉及的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内容节选自《北京证监局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二一年第二期(总第 4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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