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怕债务人转移财产吗?防止债务人骚操作的两把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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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有两种制度设计,1、撤销权2、代位权。
涉及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2对债权债务关系。
举例:甲欠乙100万,丙欠甲50万。
甲乙之间,一对债权债务关系;甲丙之间,一对债权债务关系。
乙是甲的债权人,甲是丙的债权人。
甲是乙的债务人,丙是甲的债务人;故而,丙是乙的次债务人。
此时甲出现两种“骚操作”,逃避债务,乙就会有两种相应的权利去保护自己的利益。
甲的骚操作1:免除丙的债务,即甲承诺丙不用还他50万。但是甲欠乙的100万,到期了甲也不还乙。
作为乙,你认可甲的免除行为吗?
你不认可,法律赋予你【撤销权】。就是可以去法院撤销甲的免除行为,即丙忍让要偿还甲50万。但是这笔钱还不能直接追到乙的手中。只能让丙还给甲。除非三方同意。
甲的骚操作2:比免除轻一点,就是甲不去追债,自己又没有钱偿还乙。
乙要是知道丙确实有钱,会怎么办?
乙可以直接向丙要这50万吗?
可以,这叫【代位权】。
不过就是要去法院诉讼。但是三方能达成协议也行啊。
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行使代位权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行使撤销权是,债务人不仅自己不积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且还向第三人放弃债权(免除债务)、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偷懒,行使代位权,你代替他的位置行使他的权利。
债务人,使坏减少自己名下的财产以债权的,行使撤销权,你主张撤销他的行为。
合同保全与诉讼有关的
在代位权案件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撤销权案件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
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由被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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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源自我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以及bt学院的资料过程中,将一些重要或者曾经不被重视误读的裁判规则等摘录,以便自己后期的学习工作适用,也分享给大家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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