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转出后,原来的土地该归谁?村里会如何处理?

农村户口转出后,变成非农性质是无可争议的。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普遍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非农户是不是能继续承包土地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新修改的版本中对于这部分的表述为: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理解起来就是进城落户后成为非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保护的,可以在集体内部转让给有需要土地的农户或者流转出租。

当土地主动交回或者村集体收回的,可以要求获得合理补偿。比如为了提高土地产能修建水渠管道、平整土地填土等产生的费用。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再规定发包方(村集体)有权要求进城落户农户交回承包地,而是“引导”自愿有偿退出或者流转出租。从法律层面理解这句话一方面是在进一步维护农户的土地权益和关怀;更重要的意义是强调土地要“物尽其用”,不能因为进城落户而失地,同样也不能因为进城落户而导致土地荒废。

但是具体到因为户口转出,也会涉及到很多情况,这是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实际执行的方法(村集体如何处理):

  1. 外嫁女、入赘:不论是外嫁女还是入赘,实际上是户口迁出比较常见的情况。法律上规定不能把这部分人的土地收回。但强调的是在新、老两个居住地中只能拥有一份承包地。
  2. 部分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因为外出经商、工作导致部分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并不会因此就收回承包地。因为从法律角度讲,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虽然具体是按人口来分配,但是属于整个家庭成员之间共同承包经营的性质,迁出的这部分人口属于是原始的分地人口,土地权益是受到依法保护的。
  3. 整户迁出成为非农户,迁出到小城镇范围。如果整户户口迁出转为小城镇户口,不论是老版本法律还是新修改的法律,都是按照正常“农村户口”处理,没有任何疑议。这种迁出和农村户口在土地问题处理上没有任何区别。
  4. 整户迁出成为非农户,成为城市户口。 如果整户户口迁出到设区市非农户口,这样的户口性质已经转变为城市人口。有的村集体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这样的“迁出户”确实是有要求交回承包地的。一般在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地方,村集体会倡议收回其承包地或者要求其主动交回,但总体上这样的情况比较少。

但是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几种比较特殊的“户口迁出”导致“非农”户口的情况是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地的,除非自愿交回。

  1. 升学原因。升学属于一种特殊的户口迁移,户口的变动有的是主动、有的是被动,不能因为升学或者参加工作后转成非农就收回承包地。
  2. 参军。对于因参军导致户口迁出的,必须依法保障土地权益权益,任何情况下无权收回。
  3. 公务员。公务员也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户口迁出并不一定是就是主动行为,如果在承包地分配时名下有承包地,也不能收回。这是尊重历史、基于现实的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是,在进行土地权属的确定时,激烈讨论的地方就是非农户土地的问题。尤其是整户具有城市户口的人,为了稳妥起见,有的农户选择和其他农村户口人员合并确权,就是不太建议这种非农户内人员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户主,合并后可以在相关地块后备注并向村集体备案说明。当然也有进城落户农户主动退回承包地的或者直接确权给其他农户。

从新修订的法律来看,更强调的是维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不再强调各种收回土地。只要保障土地能够“地尽其用”,哪怕是在不方便耕种的情况下交回集体或者流转都是更好的办法。

因此可以放心大胆的进城落户和户口迁出,不要担心因为户口变动导致自己的土地被收回和权益的受损,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更加强调尊重农户个人意愿处理。一般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归我们的全体公民,公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农村户口转出去以后,村里可以对原来土地的时行确权登记。

一。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脚步的加快,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都转向了城市,并在城市安家落户,因此有一部分也人在农村的户口也随之迁出。那农村户口迁出后,其承包的土地可以保留吗?

二。也许很多农村的村民朋友们都不明白,其实宅基地的所有权不是属于我们村民自己的,而是属于村集体的,而我们农民只有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利,也就是说,你只有农村户口才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利。我原来是农村户口,后来在城里买了房子,因为孩子上学的问题就把户口签了出去。结果村长就把我原来拥有的土地分给了别人,只要房子是你的就可以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利。也可能大家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父母是农村户口,子女是城镇户口,面对这样的情况,其实子女只有继承权。继承过来的房子,你也是不能够进行重建的,当这个房子倒塌以后,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了。

三。那么,如果农民土地确权之前将全家户口迁入到了城市,已经转成了非农户口时,那么土地将会被村集体收回,不能够进行土地确权。如果农民是将全家户口迁入到小型乡镇,并且保留了土地承包权,在土地确权时则能够进行相关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四。目前土地确权除开承包耕地确权之后,宅基地以及房屋确权也非常重要,非农户户口居民的宅基地、房屋是合法取得,且其产权没有变化,经过农村集体出具证明无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关于这个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我国农村的土地,到目前为止,经过了两个时期。第1次分田单干,全国基本是在80年代初期,各地的情况不同,分别有早一点的,也有晚一点,基本在85年前都分完了。第2阶段是在96年前后,因为第1轮承包基本到期,全国进行了一次相对稳定的调整,实际上就是延续了承包合同。96年第2次土地调整的政策是,大稳定、小调整、生不增、死不减,全国基本都是这个政策。

那么对于农村户口已经迁出的土地,是怎么处理的呢?这个问题也要分两个阶段来回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项规定的意思是,如果农民的户口迁出,又把户口落在小城镇,这样的情况,农民承包的土地,如果本人不愿意经营,在本人愿意的情况下可以收回,也可以不收回,还可以流转给别人。像这部分土地,96年调整时,村里基本就收回了。当时的处理方法,为了方便,靠谁家的地基本就归了谁。也有的调整给新增人员。但96年以后,像这样的土地基本都没有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还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这个规定,农民如果全家将户口迁往地级城市,而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这部分土地就将收回。但是这一轮承包期未到期之前,像这部分的土地,基本上也没有调整。另外,现在农民都懂得这个政策,基本上没有将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的,除非有其他的极特殊情况,才会把户口迁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这个规定,农民如果不想舍弃土地,就不要随意将户口迁岀,更不能转为非农业户口,这是保证土地拥有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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