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的涉税问题(三)债权的申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破产法》的规定,除了职工债权,其它债权人的债权要向管理人申报。不申报债权的,破产清偿和你没关系;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而补充申报的,前期的清偿与你没有关系,只能是分剩下什么给你分点什么,没有剩下的,你也就什么都拿不到了。
当然了,按《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从该规定来看,法院只通知已知债权人,对未知的债权人只能以通公告的形式告知。至于未知债权人看到看不到公告,那只能凭自己的运气,以及对债务人的关注程度了。
税收债权到底应该不应该申报?过去有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同的规定,但目前情况来看,税收债权既然称之为债权,在法律没有什么例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也应当进行申报。就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税2019年第48号)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是否属于已知债权,法院是不清楚的,所以是否在不知债权的情况下也应通知税务机关,目前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税务机关而言,管理的企业成千上万,哪一个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税务机关也不得而知。如果法院没有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又没有注意到法院发的公告,那么税收债权的申报也就无从谈起。如此一来,既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又会给税务干部带来巨大的执法风险。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与法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的内容之一,便是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无论是否存在税收债权,都应当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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