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教条看待管辖权

案情
甲电信网络诈骗,利用乙办卡来收取赃款。致丙和丁被骗。丙和丁把钱打给乙,乙再打给甲。
有观点认为,乙是甲的“作案工具”,亦即,甲是诈骗丙和丁的间接正犯,因此乙丙丁地都无管辖权,而只能由甲居所地管辖。
浅析
这样的理由,笔者还是第一次听过。而且侦查环节很少提到间接正犯问题,所以反复有人说工具,后来才发现是指间接正犯问题。
间接正犯是用于分析实行犯和帮助犯之间关系的概念,当帮助犯的主观故意接近于零时,实行犯就是完全的实行犯,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对被利用者有完全的支配力。
笔者以为,间接正犯对于管辖权的判断几乎是没有作用的,是不同方面的问题,就好像苹果和铅笔的关系问题。
从犯罪地视角看,管辖权是从犯罪行为和结果两个角度展看判断,行为地可以包括经过地,结果地包括被侵害结果发生地。因此,对于甲诈骗一案来说,本案甲地,乙地,丙地和丁地都是犯罪环节所在,都有管辖权。
管辖权的难点判断在哪呢?假如,甲成立犯罪集团,面对全国不特定人诈骗,当对A省乙诈骗时,那么A省公安机关是否对甲针对其他省的犯罪案件一并取得管辖权?
根据以前的指导意见规定,并案是理由,但是需要通过指定管辖程序来实现,因此,A省公安机关对其他外省案件并无一体管辖权。后来,有力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并案条件,就有一体管辖权,无须指定。
结语
对于诈骗罪的上下线,下线管辖机关自然对该犯罪的上线具有管辖权。实务机关要大胆敢于并案管辖,不要让刑事诉讼法里的并案条款成为僵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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