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驳回原告对一部分被告起诉的裁定已经生效,再判决另一部分被告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时判决书的表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9.驳回原告对一部分被告起诉的裁定已经生效,再判决另一部分被告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时,判决书如何表述?
判决书首部不应当再列已驳回原告起诉的相应被告为当事人,这部分被告应在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中列明。在判决书主文部分,仅应当对保留的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加以确定。
问题解答9.我们的基本出发点是裁驳属于程序问题,判决属于实体问题,不应在一份裁判文书主文中同时涉及。但由于裁定驳回起诉涉及到重大程序事项,虽然判决书主文不涉及裁驳的内容,但判决书应该反映出诉讼的全过程,因此,判决书前部对裁驳的程序处理应该作出说明和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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