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普法】荣誉被“遗忘”,当事人可以维权吗?
案例:小明高考失利差2分上大学,这时想起曾获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可以降分提档。但查取荣誉时却被告知:该荣誉被错登记成了“三好学生”,因而不能降分提档。因此小明向该市教委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因其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害。那么,此种情况,小明可以维权成功吗?
小明作为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31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1031条是对荣誉权的规定。荣誉,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等组织所给予的积极、肯定性的正式评价。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享有的保持、支配、维护的具体人格权。荣誉利益中不仅包括精神利益,还包括财产利益,如给予特定民事主体荣誉,不仅包括精神嘉奖,还包括物质奖励。
荣誉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都负有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的法定义务。违反这种不可侵犯的法定义务,构成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荣誉权人的权利,即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要求记载或者更正,这是荣誉权人对所获得的荣誉享有的保持和维护权利的体现。


律师提示
荣誉权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都负有不得非法剥夺荣誉权人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荣誉的法定义务。
荣誉权人发现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这是《民法典》赋予荣誉权人对其所获得、所享有的荣誉保持和维护的相关权利。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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