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快讯】 会计咨询者“一对一”阅读量大赛公布(第1期)

陈小姐在2018年7月20日问:我公司请了一个退休的老顾问,他已经退休了,领着退休金,他的收入个税怎么缴呢?(至2018年7月31日为止阅读人气:60人次,为分享阅读量第一名)

回答专家:颜秀如

助理会计师

擅长行业:

建筑业租赁、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

答:你好!谢谢您的提问!

贵公司的老顾问,退休后再任职又领着退休金,退休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再任职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3、退休人员再任职也是有相关条件的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查看颜秀如曾回答过的问题:

1、问:我司从事房产租赁,去年申报房产税时,租赁收入申报少了,请问该如何更正申报??

2、问:我司的企业所得税2012-2013年为查征,2014年改为核定,2015-2017年又改回查征,在申报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报的时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表》跳出可以弥补2013年的亏损数7630元,请问是否可弥补?

3、问:在年度汇缴申报时,若项目不涉及调整金额,年度申报表中纳税调整表的所属附表是否需要填写?

4、问:企业出租不动产,一次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期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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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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