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而无信,依法支持。

深圳极大公司员工马春华入职时,自愿放弃公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马春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向深圳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少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要求公司补缴。公司辩称,住房公积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实际给付马春华,如果要补缴,马春华必须退还公司已经给付的住房公积金。深圳住房公积金中心经调查认为,公司异议不成立,向公司下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公司为马春华补缴住房公积金。经行政复议、一二审及再审,市政府及三级法院均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因职工离职或协商而免除公司缴纳义务,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公司法定义务,马春华已经领取的费用,另案处理。马春华言而无信,出尔反尔,违反诚信原则,竟然得到政府和法院的一致支持,体现约定必须服从法定的原则。法律义务不能约定,比如公民以放弃父母财产继承权为由而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就是违法约定,不能支持。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真实自愿合法,才受法律保护,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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