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士忌小记03:苏格兰威士忌最早的法律管控
早期商业运作的威士忌蒸馏厂极其罕见,尤其是高地区,主要原因是受限于运输道路的限制,在这种情形下,私酿其实规模都很小不过是设置在农场里的小型蒸馏器。
这些蒸馏设备主要为一个铁制壶式蒸馏器,顶部用木制盖子紧紧盖住,中间挖个洞,伸出铜管,盘绕并浸泡在装满冷水的木桶中,即“虫桶”( worm tub),冷凝的新酒直接滴漏存入木桶容器。
这套设备便于移动,通常私酿者在同一个地点不会待超过三四日,而蒸馏的新酒也很少贩卖,通常是由参与的邻里村民平分。

根据统计,英格兰在1743年生产的烈酒产量为500万加仑,苏格兰于1756年的烈酒产量约为43万加仑,而爱尔兰于1770年则生产了80万加仑的烈酒。虽然统计的时间点不同,但英格兰的产量依旧最大,苏格兰产制的酒在1776年开始销往英格兰,所以产量也逐渐增加。
最早的法规规定,只要用于蒸馏的谷物是由农民自行生产而非购买,且产制的酒不对外贩卖,都无须缴税,但这项豁免政策逐渐紧缩,1757~1760年间将免税的蒸馏器容量压在10加仑以下,1779年更降低到2加仑(不到10升)。
到1781年以后完全取消豁免权,将所有的蒸馏器都纳入收税管制范围,政府的目的是鼓励大型蒸馏厂来打击农民的自家小型私酿。
对于苏格兰高地的居民而言,长久以来,他们将生产过剩的农作物蒸馏为烈酒,一方面解决谷物难储存问题,另一方面解决谷物因体积大,难以运送到外地贩卖的问题。
威士忌不仅经济价值高(1先令价值的麦芽约可制作4先令价值的威士忌),且体积远小于谷物而容易运送,加上蒸馏的副产品糟粕又可用来喂养牛羊,可说一举数得,农民当然不愿意放弃这极富经济价值的烈酒蒸馏。
当政府横征赋税,等同剥夺农民生计,唯一因应之道就是铤而走险。

除了苏格兰居民以外同样受到压迫的爱尔兰人,在18世纪中后期大举远离家乡,漂洋过海,来到了北美洲去争取自由。
他们在垦荒之余也重拾蒸馏旧业,并且在之后的美国独立战争中扮演与英军对抗的坚决角色。他们产制的威士忌,来自拓荒土地种植的谷物而无须仰赖进口,也为之后多以玉米为主要原材料的美式威士忌奠定了基础。
经常观察,你会发现美国和爱尔兰的威士忌拼写为whiskey(美格威酒厂除外),而苏格兰、日本、加拿大的威士忌拼写为whisky。

没有远赴他乡的蒸馏者们,则带着简易的蒸馏器,藏匿于高地的山谷,继续与政府斗智斗法。
根据1777年的统计,爱丁堡仅有8座合法蒸馏器,却有400座非法蒸馏器,为了解决私酿与走私问题,英国政府于1784年制定了《清洗法》( Wash Act)并划定“高地线”( Highland Line)。
Highland Line类似于罗马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制定的教皇子午线,西启克莱德湾的格林诺克( Greenock on the Firth of Clyde),东抵泰河丹地( Dundee on the Firth of Tay),此线以北17个省的地区酒税降低鼓励私酿者合法化。
高地区酒税的主要依据为产量,但也增加额外条件,包括蒸馏器容量限制在20加仑以下(大教区为30加仑)、每个蒸馏者只能拥有1座蒸馏器只能使用教区内生产的农作,以及产制的威士忌只能供地方饮用等,违者处以巨额罚款。
至于低地区,虽然税额较高,但与英国距离较近,运送方便,另收税税额是以蒸馏器的容量为基准,而非蒸馏完成的烈酒,因此间接鼓励业者在每个批次的蒸馏中做出更多的烈酒来。
从政府的角度看,如果大型蒸馏厂集中在低地区,不仅收税方便,也可以顺势消灭小型的非法蒸馏业者。可惜《清洗法》并未讨好任何一方,高地区虽以产量收税,建立起缓慢蒸馏出好质量的名声,却因无法对外贩卖而缺乏利益,还得面临可能的罚款。
低地区则因高地区的赋税特权而愤怒,转而投机取巧的针对税制,先制作出酒精度较高、较浓稠(因此体积较小)的酒汁,再利用底盘较大的浅碟形蒸馏器,快速蒸馏出更多的威士忌而不顾质量。
当时蒸馏的速率到底有多快?根据纪录,普通的低地酒厂1个星期内便可完成40次蒸馏,而且后续几年更是变本加厉,甚至可以高达一天之内重复蒸馏将近100次!
由于频率高,蒸馏器不可能熄火,酒汁虽经过预热,但杂质多而容易烧焦,而后黏着在设备底部。为了清除这些杂质焦垢,业者在蒸馏器内加装旋转手臂并附挂铜链的装置,称为“刮除器”( rummager),这项发明至今仍使用在直火加热的蒸馏器内。
可想而知,如此快速、大量生产的威士忌并不会费时去除酒头酒尾,也不会提供足够的回流,质量不堪之至,怪不得著名的苏格兰诗人Robert Burns将之形容为“最赖皮的烈酒"(a most rascally liquor)消费者当然更钟情于走私的高地威士忌。

面对这种劣酒当道的情况,英国政府于1786年修正了《清洗法》,增加了高地区的税额并加入了更多限制,包括每年只能使用25吨的麦芽,蒸馏器尺寸放宽到40加仑等等。
但由于严格限制蒸馏器尺寸,高地蒸馏厂就算合法,每年的产量也仅在2000加以下,而且只是农作收成后的季节性运作,导致18世纪末即使高地区的合法执照数量为低地区的2倍,但31座低地蒸馏厂却能产制出82%的烈酒。
为了平衡利益,于1816年公布《小型蒸馏器法》( Small Stills Act),包括废除“高地线降低税额、发放合法执照予所有40加以下的蒸馏器等,一时之间,高地合法蒸馏厂从12座增加到36座,乐加维林( Lagavulin)和提安尼涅克( Teaninich)都在当年度成立。
两年后修正并允许使用较薄”的酒汁之后,合法酒厂更增加到57座,包括如今仍在运作的拉弗格( Laphroaig)、克里尼利基( Clynelish)等。
不过即便如此,合法与非法数量差异依旧悬殊,根据1822年的《内陆收入年报》( Inland Revenue Report)显示,半数以上的威士忌都来自私酿,全苏格兰的私酿蒸馏器多于14000座,且谣传高地区家家户户都拥有蒸馏器。
英国政府在1823年公告了《货物税法》( Excise Act),不仅酒税大幅降低到一半(12便士/加仑),并且将原本依生产量每月课征的酒税修改为把酒卖出的时候才收税,也就是保税仓库的概念,同时也鼓励大型蒸馏厂的设置,将产能500加仑以上的蒸馏执照费用降至每年10英镑,但40加仑以下仍属非法。
多方夹击下,私酿者大概也厌倦长达百年的猫捉耗子游戏,此法一出,合法执照便在两年内增加1倍,而合法缴税的威忌产量也从300万加提高到600万加仓,私酿者从1823年的14000间降低到1834年的692间,到了1874年更只剩下6间(但1884年不降反升到22间,那段时间正是法国干邑大受打击,威士忌产业大爆发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