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样逼企业补税,相当不地道、也不合法

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师,“税务规则思维”创始人,多家企业顾问,长期从事投融资咨询与税务稽查应对;全国财税机构签约讲师,善于从规则与原理角度用实际案例通俗易懂讲解税法;为数百家企业提供涉税安全方案与风险隔离,税企争议专家,擅长危机公关,被誉为“理论与实战完美结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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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阅读

甲公司名下有房产一幢,以100万元每年的价格出租给关联乙公司,乙公司再以总价200万元每年的价格,转租给最终承租者。

稽查认为双方利用关联方转租行为逃避房产税,要求公司按200万元每年的租金收入补缴房产税?
如果公司直接按200万元出租给最终承租者,则增值税为200×5%(万元),房产税为200×12%=24(万元),合计34万元。
转租后,增值税为300×5%=15(万元),房产税为100×12%=12(万元)。合计27万元,少缴地税7万元。
如果税务机关有证据与理由认定公司通过关联方转租避税也应该让甲公司补齐少缴的房产税12万元。
本例中乙公司无论如何都没有房产税纳税义务,甲公司面临补税要求时,应该举证自己的关联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不能能被税务机关认可,则应补税;如果可以被认可,则不应补税。
实务中也不乏这种关联方转租的例子,乙公司转租价格虽然高于技术公司的出租价格,但也有可能是合理,支持其合理性的理由如下:
(1)甲公司租给乙公司的租期长,比如20年,甲公司转租给客户的租期短,比如数年,时间有差异则租金肯定有差异。
(2)甲公司是一次性租赁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分解租赁给许多客户,这种带有“分销”“批发零售”性质的转租,价格高是合理的。
(3)乙公司承担了经营、管理、广告、策划、推广、代言等增值工作与支出,提升了房产的价值,则其转租的差价正是该价值的体现。
房老师提醒大家:涉税公司没有对错,只有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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