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中国专利无效决定统计分析》
通过对2021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432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进行统计分析得出:
实用新型专利的案件量最多,外观设计专利次之,发明专利最少;
主要集中在电学、计算等技术领域;
专利权人主要来源于广东和浙江;
审理周期大多为5~8个月;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维持年限大多为1~5年,维持年限长的较少;
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案件占46.3%。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占该类案件的52.5%,实用新型专利占50.3%,而发明专利为29.2%;
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案件占14.6%;
被宣告维持有效的案件占39.1%。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占该类案件的47.5%,实用新型专利占29.4%,发明专利占46.9%;
宣告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的理由主要为新颖性和无明显区别,宣告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全部无效的理由主要为创造性。
专利类型
2021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共发布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432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97件,占45.6%;外观设计专利139件,占32.2%;发明专利96件,占22.2%。

技术领域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主要为电学、计算等。在某些技术领域,出现同一无效请求人对同一专利权人的多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例如,在C12生物化学、啤酒等技术领域,重庆中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电化株式会社的10件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3件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7件专利被宣告维持有效;在F04液体变容式机械等技术领域,张明成对上海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的10件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10件专利均被宣告全部无效。

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排名
2021年2月发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排名前3的为:

专利权人排名前3的为:

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来源地
无效宣告请求人绝大多数为中国注册的公司或自然人。其中,以自然人的名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占近40%。
专利权人大多数为中国注册的公司或自然人,涉及375件,占86.8%。来自国外专利权人的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为57件。其中日本以16件居首,来自美国的为10件,德国的为8件,其他国家专利权人的无效案件数均在3件以内。
中国专利权人的来源省市以广东居首,其次是浙江。

审理周期
以“无效请求提出日”至“无效决定发文日”来计算审理周期[2],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多数为5~8个月。有少量案件的审理周期很短,为3~4个月,有少量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为21个月以上,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关联无效案件。从统计结果来看,案件的审理周期与专利类型没有必然联系:审理周期为4个月的有发明专利,审理周期较长的(19个月)亦有外观设计专利。

维持年限
在200件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中,专利权的维持年限(“授权公告日”至“无效决定作出日”)大部分为1~5年,维持年限较长的专利较少。

无效比例
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占46.3%。其中,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比例为该类案件的52.5%;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比例为该类案件的50.3%;而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的比例相对低些,为该类案件的29.2%。

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占14.6%。其中,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比例为该类案件的20.3%;发明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比例为该类案件的23.9%。
被宣告维持有效的比例为39.1%。其中,外观设计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占该类案件的47.5%;实用新型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占该类案件的29.4%;发明专利被维持有效的占该类案件的46.9%。
无效宣告理由
在73件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新颖性)和第23条第2款(无明显区别)。

在99件被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有少量案件依据撰写形式问题和创造性、或仅依据撰写形式问题被宣告全部无效。

在28件被全部无效的发明专利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有少量案件仅依据撰写形式问题被宣告全部无效。


[1] 相关数据从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reexam.cnipa.gov.cn/公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和http://epub.sipo.gov.cn/公布的专利著录项目中获得。
[2]有6件专利因涉及行政诉讼,未统计在图表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