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法律实务的六点思考(会继续思考)
现在的刑事案件,呈现出来的样子,越来越让人看不懂。我简单的谈一谈我的困惑。
我特别声明,千万不要试着在刑法的边缘地带试探,尤其不能把我的文章当作试探的指南。

一、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不明
我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接触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辩解:我不知道这个是犯罪,如果知道,我一定不会做的。这一点可以概括为:法律认识错误,或者,更具体地讲,叫违法性认识不足。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意识到自己做的事情是不合法的,但是没想到是刑事处罚。
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不是对立的关系,也不是包含的关系,刑事处罚是有触发点的,至于这个触发点在哪里,我不知道,或者说,我不敢我说我知道。有一个判断的标准就是:大的电商平台上不卖的东西,你在网络上以及现实中,也就不要卖了。
二、财产刑的判处,琢磨不透,缺少规范性文件的指导
我说的财产刑主要包括罚金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赃退赔、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财产刑的辩护,很多时候是与犯罪数额、违法所得联系在一起的。
关于财产刑的判处,现在主要是两大点原则,第一就是法定原则,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否需要判处财产刑以及判处的数额;第二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也是刑罚的应有之义。
关于财产刑的量刑建议,很多时候检察院也是一带而过,这就让辩护律师很为难了,到底要争取到哪个区间。
我相信,关于财产刑的具体操作,以后最高院应该是要发文指导的。
三、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认定,尤其是边缘人物的入罪问题
如果一个犯罪的主犯是一个圆的圆心、中心,那么离这个主犯有多远,就不会被刑事处罚了?
中国的共同犯罪理论,我认为还需要改良。我认为现实当中很多共同犯罪的认定,可能存在扩大打击面的趋势,尤其是一些没有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聚众型犯罪。
现在有很多刑法边缘地带的犯罪,至于最终是否一定会被刑事处罚,不好说。
四、刑民交叉案件中各种法律手段的组合,一把利剑
这也是一个新的命题,这也是新时期,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兴起的新动力,大家发现刑事法律的运用,离我们的日常生产经营,是那么的近,并且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
五、新的罪名以及新的司法解释的越来越多,法网密密
这一点在刑法修正案八、九中体现的最为明显,而且随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我们的法网密了,但是密就一定是好事吗?
现在越来越多没有特定被害人的刑事案件,非接触类的刑事案件。
六、警惕政治话语、修辞的语言进入刑事审判
我认为在刑事审判中加入非法律规范的语言,可能会对法律的正确实施,产生影响,至于这个影响,好还是不好,我不好判断。再多的话我就不说了。

以上这些问题,我会一直思考,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思考上述问题,以期获得一个让我内心安宁的答案。总之,加强理论学习,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对新的案例、新的法律规定的学习,争取做一个xing时代的好青年(我还算青年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