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20年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解除,...
最高院:20年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为此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后产生的20年租金差额损失1923余万元由承租人承担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业面积为13303平方米,华润公司拒绝履行合同后华美公司将其中12272平方米出租给案外人,两份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均为20年,华美公司依据两份租赁合同中所能取得的12272平方米租赁物税后租赁对价差额19231029.14元,属于华美公司因违约所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华润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计算该部分损失方法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 案件索引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丹东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309号
审判人员:王富博 仲伟珩 李赛敏
裁判日期: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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