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两次合同到期后,公司通知员工不续签违法吗?| 人力资源法律

王大波入职公司后先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9月7日,公司向王大波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告知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9月9日到期,公司不再续签。

同日,王大波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9月9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随后,王大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124.88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大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090元,不支持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王大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公司终止合同不违法

一审法院查明,王大波在职期间的工资领取至2015年8月,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343.74元。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5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大波与公司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续签之前,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王大波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双方并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即便王大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亦无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大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应当按照王大波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因王大波的月工资高于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公司向王大波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付。公司应向王大波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54090元(3005元/月×3倍×6个月=54090元)

王大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大波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一、二审法院都判错了,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终止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王大波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公司是否应向王大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王大波是否有权请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王大波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王大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在王大波明确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与王大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二审认为公司与王大波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从而认定公司无须与王大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公司是否应向王大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上所述,公司依法应当与王大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拒绝与之订立并于2015年9月7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到期后终止与王大波的劳动关系,且于2015年9月9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大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二审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赔偿金的数额问题。王大波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343.74元,高于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元的三倍,故王大波的赔偿金应按照9015元/月(3005元/月×3倍)的标准予以计算。王大波自2009年9月10日入职公司至2015年9月9日离职,工作年限为6年。据此,公司应向王大波支付赔偿金108180元(9015元/月×6个月×2倍)。

综上高院判决公司向王大波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180元。

案号:(2018)粤民再81号(当事人系化名)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