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缴社保的承诺是否有效,这个最新判决终于说到位!


案件事实


一审区法院观点


二审滨州中院观点



再审山东高法观点

关于劳动者自愿不缴社保的承诺书到底是否有效?本案二审说的非常清楚,涉及“公”的责任无效,即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务,即便有协议或单方承诺,也是无效的,即劳动者仍可以随时随地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涉及“私”的责任有效,即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再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辞职索要经济补偿金的,一般难以获得支持(个别地方有例外)。 这个问题充分体现了劳动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既有“公”的因素,又有“私”的因素;有“意思自治”的空间,也有“行政管制”的强制规定。 如果有人再问你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有效,就把这篇文章推送给TA吧!这是关于这个问题最全面的解释和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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