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CFDI药品注册核查”之后感——动态1批趋向合理化

为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有关药品注册核查的规定,明确药品注册核查实施的原则、程序、时限和要求,CFDI起草了《药品注册核查实施原则和程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ing,为了让大家更清晰理解新药在不同研发阶段批次、注册检验及检查的要求,小编简单做了几张slides,内容或理解如有错误,请多多批评指正!

想当初,IND申请强制注册检验,现如今,90%+的产品IND阶段也不再需要注册检验(取而代之的是基于风险临床阶段的注册检验),是不是很大的进步。下面就带大家大概过一下新药研发不同阶段的批次、检查、检验的要求。

临床申请阶段:

  • 无论大分子or小分子,临床阶段注册批次要求1-3批(根据风险登记划分,大分子或风险较高的产品相对保守些),批量无需达到商业化批量也无需进行工艺验证(不同临床阶段可根据QBD理念开展部分工艺验证及阶段性工艺确认)。

  • 基于风险的注册检验,通常情况疫苗、干细胞等风险较高的产品会被要求IND阶段进行注册检验,以确保临床试验患者的用药安全。

  • 通常IND阶段无需进行注册检查(或基于风险的注册检查)。

上市申请受理阶段:

  • 通常NDA或BLA申报资料中应包含3批注册批次、3批工艺验证批次(也有部分企业将注册批次和验证批次合并为3批);通常工艺验证批次的批量应与商业化批次一致,如上市申请批准后,3批验证批次可用于商业化销售。

  • 上市申请受理前的注册检验:申请人向申请人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取样品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组织抽取3批样品并封签,每批样品量为质量标准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同时出具抽样记录凭证。申请人根据药品注册检验工作分工,将封签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同时将抽样记录凭证、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一并送达。

上市申请审批阶段:

  • 注册检验:对于上市申请受理时注册检验申请,申请人按照药品注册检验分工要求,凭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注册检验通知书,按通知书注明的时限,向中检院或相关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提出注册检验申请,提交样品、注册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

  • 注册检查:药审中心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40日内通知核查中心和申请人进行注册核查;核查中心原则上在审评时限届满40日前完成注册核查并反馈药审中心。正常审评程序的注册核查工作时限一般为120工作日。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药审中心核查告知之日起80日内接受现场核查。进行生产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药审中心生产现场核查相关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核查中心确认生产现场核查事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申请人应当于15日内,向核查中心确认生产现场核查事项。需要提前通知的,核查中心于现场核查前5日通知申请人和被核查单位。

  • 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取消了对现场核查期间动态生产批次数量的要求(虽然法规中未说要求1批,但99.99%动态批次为1批)。为保证核查质量,核查中心可要求企业生产现场核查期间开展部分或全部生产环节的动态生产。

  • 动态批次规模应为商业化批次规模,如上市申请批准后,动态生产批次可用于商业化销售。

  • 对于省级局确定需要在注册核查期间开展上市前药品GMP检查的,核查中心协调相关省级局与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同步实施。同步实施的工作模式、组织协调机制由核查中心另行制定。

上市后变更阶段:

  • 变更:如上市后发生药学重大变更,则需要以补充申请的形式进行申报,申报资料中应包括变更后3个验证批次的批生产信息,批次规模应为商业化规模,补充申请获批后,验证批次可用于销售。

  • 注册检验/检查:基于风险的注册检查与检验

上述内容不包括临床及上市阶段的注册检查及检验有因核查或CDE审评中的有因检验。

新药上市申请阶段检查主要包括研制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及GMP核查,同样,小编做了几张slides,方便大家理解三种检查的检查范围、检查目的及检查要点,内容如下所述:
研制现场检查

生产现场检查

GMP核查

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及GMP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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